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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罰則: D : (犯此項者,板主得視嚴重程度,禁言90天到360天) 修正說明: →本罰則未修改 --- 原條文: D-1. 惡意鬧板。 修正說明: →本條文未修改 --- 新條文: D-2. 無證據指涉各隊隊職員、裁判及聯盟工作人員收賄並意圖放水者。 (A) 若有證據需於推發文時同時提出;未主動提出者板主可逕行處分。 原條文: D-2. 無證據影射收錢及放水。 修正說明: 1.明文規定本條之適用為指涉"收賄並意圖放水",並限定指涉對象。 2.明文規定板友之舉證責任。 --- 新條文: D-3. 於本站有敵視本隊隊職員及球迷之言論,並於本板謾罵、引戰或挑釁者。 原條文: D-5. 於他板不尊重本隊隊職員,並在本板引起爭議或故意反串者。 修正說明 1.將海巡違規行為分級處理,並定義爭議行為。 2.調整對海巡的定義。 --- 新條文: (刪除) 原條文: D-3. 惡意轉文引戰者。 修正說明: →轉文視同發文,無須另行規定。轉文內容若有引戰或鬧板情事,則依對應之板規判罰。 --- 新罰則: E : (犯此項者,板主得視嚴重程度,禁言360天以上或永久禁言) 原條文: (本類為新增分類) 新增說明: →恢復初犯永久禁言之處罰類別,以遏制重大違規發生。 --- 新條文: E-1. 已受禁言處分者,以分身帳號於本板推發文者。 (A) 本項違規應同時處罰所有相關帳號,禁言天數並應加上禁言中帳號的剩餘禁言天 數。 (B) 板主依本條判罰時,應同時提報組務進行多重帳號查詢。 (C) 若推發文內容違規,則違規禁言天數另計。 原條文: D-4. 已被水桶處份者,開分身繼續推噓發文者。(違者報組務處理) 修正說明: →補充說明對使用分身帳號發言的處置方式。 --- 新條文: E-2. 於本站有敵視本隊隊職員及球迷之言論,並於本板惡意鬧板、反串或抹黑者。 原條文: D-5. 於他板不尊重本隊隊職員,並在本板引起爭議或故意反串者。 修正說明: 1.將海巡違規行為分級處理,並定義爭議行為。 2.調整對海巡的定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43.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511790162.A.1AA.html
Nobita: ""噓:陳子豪"" 這個行為應該適用D-3 .....引戰或"挑釁者" 11/29 10:05
Nobita: D-3 E-2 這兩條解釋空間還滿大的 11/29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