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jaja5566 (馬家家)
看板Elephants
標題[公告] 板規修正草案-F.G類
時間Mon Nov 27 21:58:19 2017
新條文:
F : (其他違規行為相關處罰)
G : (其他補充規定)
修正說明:
→本篇是對於原板規 E 項累犯條款及 F 項補充說明的修正,由於修正幅度較大,本篇將
不列出原文。有意保留原文規定於修訂後板規的板友,可以以新案方式提案,再於說明
處說明欲保留的板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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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F-1. 累犯條款:於本板違規超過一次者適用本條款。
(A) 違規紀錄免除時間如下:
C類以下板規:禁言天數x5。
D類以上板規:違規紀錄不予免除。
a. 免除時間計算起始日,為禁言解除當日起。
b. 因累犯再次遭禁言者,免除時間停止計算,至該次禁言解除後始恢復計算。
(B) 累犯加重禁言時間如下:
第二次違規:禁言天數x2;
第三次違規:禁言天數x5;
第四次違規:禁言天數x10;
第五次違規:永久禁言。
(C) 累犯滿足下列條件者,處永久禁言:
a. 連續兩次違反D類以上板規者。
b. 連續三次違規中,任一次為D類以上違規者。
上述連續違規之計算,適用本條(A)項之規定。
(D) 單日連續違規不適用本條(B)項之規定,禁言日數應直接加總。
惟日後計算違規次數時,應依當日實際違規次數計算。
單日連續違規若包含D類以上違規者,應適用本條(C)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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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E節之累犯條款。
1.修正違規紀錄免除時間,避免原先統一設為一年,造成重大違規反而不易累計違規的弊
病。
2.增加禁言期間免除時間停止計算的規定,避免多次累犯造成長時間禁言的違規者,反而
容易於禁言期間消除違規紀錄的情形。
3.取消禁言730天以上自動改為永久禁言的規定,以增加板主在刑度判斷上的彈性。
4.修正第三次累犯為D類以上違規自動永久禁言的規定,改為連續三次違規中任一次為D類
以上違規即永久禁言,以避免違規順序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5.補充說明單日連續違規的累犯累計方式,以減少個人單日大量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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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F-2. 禁言期間以分身帳號違規者,視為同一帳號違規,適用本節第1.條之累犯條款。
除適用E-1條款外,另應就其違規條文,加計累犯加重後同時處罰所有相關帳號,且
分身帳號禁言日數應加計禁言帳號之剩餘禁言天數。
修正說明:
→說明分身帳號違規的處理方式及累犯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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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F-3. 其他未明訂於板規中,但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本站站規、本群組組規者,依違規程
度由板主群裁定罰則。且板主判決時需指定適用何類板規之相關規定。
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F-7條。
2.補充說明違反本國法令及上位規定的處理方式,並要求指定適用之規定,以配合累犯條
款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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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F-4. 發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之。
B類以上之發文違規,板主視情節輕重,得同時給予退文處分。
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F-2條。
2.將退文規定改為依違規種類決定,以避免退文決定受累犯條款影響。
3.將違規文章的刪除及退回改為板主可視情況裁量,以提供板主保留部分具討論價值文章
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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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1. 發文前請詳閱板規,被處罰後不得以不清楚板規為由申訴。
修正說明:
→本條沿用原板規F-1條之規定,明文規定使用者閱讀板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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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2. 對於爭議文章,板主得視情況進行鎖文或刪文處理,以避免紛爭擴大。
修正說明:
→本條沿用原板規F-4條之規定,明文規定板主依站規有鎖文或刪文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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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3. 板主公告置底之閒聊文、買賣交易文,及因應突發事件公布之臨時規定,其相關規定
具板規之效力。
上述文章之規定,7日內可由板友於本板發文提案否決,板主並應在提案滿1日後至3
日內投票確認,若否決成案,則相關規定即時失效。
(A) 相關規定若涉及禁言處罰,板主應指定適用何類板規之相關規定。
(B) 否決成案後,板主若欲於2週內再提類似規定,需先經投票通過後方可施行。
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F-8條
2.說明板主因應突發事件、特殊事件或板務需要,臨時公告板規之效力。
3.本條保留板友提案否決權,以避免板主專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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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4. 轉貼他板文章時,原文及原文推文皆視為轉貼者之發言,若有違規者,轉貼者不得以
轉貼為由免責。
原文推文視為文章本文,轉貼者可自行刪修,不受B-4條文之限制。
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F-9條。
2.說明轉貼文章視為本人發言,可自行刪改,惟內容違規者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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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5. 板主得因應球隊比賽、活動或板友請求開設賭盤。板主對賭盤各選項有最終解釋權
力,下注者不得以不同意板主解釋為由,要求退盤或補償。惟下注前使用者可要求
板主解釋各選項之定義。
下注後即代表下注者同意本站及本板相關規定,不得以不清楚規定為由要求退盤或
補償。
修正說明:
→說明板主開設賭盤之相關權利義務,以避免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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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G-6. 若對板主判決或或處置有疑慮者,使用者應依規定申訴。
(A) 當事人申訴步驟如下:
(1) 於Baseball_BM板發文溝通;
(2) 若不接受本項(1)款之溝通結果,得於CourtBasebal板發文申訴;
(3) 若不接受本項(2)款之申訴結果,得依棒球群組之規定依序上訴。
(B) 當事人進行(A)項(1)款之溝通前,當事人得以站內信方式與判決板主先行溝通;
惟當板主指示於Baseball_BM板溝通時,當事人不得再以站內信騷擾板主。
上述之站內信溝通內容視為公務文件,不得以保密為由要求板主或當事人不得公
開,惟有涉及C-2條所述個人訊息或資料者,應於公開前適當遮蔽之。
(C) 非當事人對板主執行板規有疑慮者,得於Baseball_BM板發文要求板主說明,惟非
為當事人者,不得以個案改判作為溝通訴求。
(D) 本板使用者檢舉違規之步驟如下:
(1) 檢附違規帳號、內容、文章代碼、檢舉條文,以站內信方式告知任一板主;
(2) 板主裁定檢舉不成立時,檢舉人得於Baseball_BM板發文溝通;
(3) 若不接受本項(2)款之溝通結果,得於CourtBasebal板發文申訴;
(4) 若不接受本項(3)款之申訴結果,得依棒球群組之規定依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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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
1.本條修正自原板規F-5條,並補充說明。
2.明文規定違規案等判決之救濟方式。
3.明文保障站內信溝通內容之公務性質,以避免做為佐證公開時之爭議。
4.明文規定違規檢舉之流程。
5.明文規定任一使用者得要求板主說明板規,但非當事人不得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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