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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爬文,但想請問我的了解是否有誤 (手機排版請見諒) 狀況:在這家公司三年半,預計這週提離職 根據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時間規定,我要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 但公司規章裡有個但書「從權限主管簽準日起算」 我問了人資他說這個有給外面事務所看過沒問題 疑問1:所謂「預告」是我單方通知即可,期限應從我通知起算三十日後可離開 那公司規章裡寫的但書是否違反勞基法? 疑問2:勞基法寫三十日前告知,公司規章寫三十個工作天前告知是違法嗎? 想在提離職前確認理解是否有誤,不想被資方唬住 請求大家幫忙解惑,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13.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28384526.A.171.html
ezmantalk: 30日按曆計算 非工作日 預告非合意 無需資方同意 04/07 20:58
azukitw: 「從權限主管簽準日起算」這牴觸勞基法 無效 04/08 19:42
azukitw: 你只需要到郵局寄存證信函給郵局 內容很簡單寫 04/08 19:43
azukitw: 公司 04/08 19:44
azukitw: "本人預計於X月X日離職,特此通知" 這就完成告知義務 04/08 19:44
ifooleru: 感覺又是資方在玩弄文字遊戲 04/12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