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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任職於通訊行,有業績壓力,沒有在目標日前達到業績就是禁休(店長的規定),目 前店裡除了店長跟我朋友還有另兩位員工,另外兩位員工在那間通訊行已經很長一段時間 ,跟店長感情很好,由於店長不算業績,他經常把業績掛在休假的那兩人身上,而我朋友 只能靠自己,做得要死,接下來的休假又因為做不到業績而禁休,他已經跟公司老闆提離 職,但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希望他繼續留,還說:如果有事情的話請假就好了。此外,店 長經常指定他休假日到外縣市上課(苗栗到台中),不算加班也沒有交通費補貼。 是我的話,我若今天選擇默默離職不踢爆,就一定會有下一個被這樣對待的員工,既然要 走就一定會投訴到勞工局,但不確定這樣的事件雇主是否已達到違法且會受罰的地步?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87.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29119716.A.F58.html
ifooleru: 有聞到違法的味道 要不要找一下勞工局?這樣太可惡04/16 11:06
tai9527: 目前這樣的敘述好像就只是不合理,要勞資爭議調解吧!04/16 20:55
nastika: 禁休這兩個字就違法了吧04/17 12:33
tai9527: 連續出勤!!04/17 17:22
我朋友說他們的禁休叫做 『自願加班』 ※ 編輯: mozzoro (61.223.87.42), 04/18/2015 01:20:10
azukitw: 勞基法第36條 04/18 11:31
azukitw: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04/18 11:31
azukitw: 去找勞工局 一定告的成 不過 出勤記錄(打卡單)要保存好 04/18 11:32
azukitw: 才能做為連續工作超過七日的證據 04/18 11:33
azukitw: 另外就是建議購買錄音筆 將店長所說的話通通錄下來 04/18 11:36
azukitw: 要告才告得成 否則勞檢去店長一定"概不承認" 04/18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