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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部門擔任職代約僱人員 以下是我簽立的僱用契約大略內容: 僱用期間自103.10.09至105.08.31止 該職缺係某科員留職停薪之職缺,如提前申請復職或僱用期間屆滿則無條件解僱 現在,原科員提前申請復職,下週一生效,我提早辦完離職手續 我們單位人事開立給我的離職證明書中,離職原因只有「解僱」兩個字 備註欄有寫:契約期滿,因科員XXX請准回職復薪(104年4月27日),O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並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我拿離職證明書去詢問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 就服站說我就保年資符合,但差在我的離職證明書無法認定我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被解僱;再者我是簽約簽到105年,也不能算契約期滿 人事單位認為我不適用勞基法,他沒辦法幫我註明是依據勞基法哪一條解僱 請問,問題出在哪裡? 還請高手幫忙解答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86.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29691475.A.388.html
dobbytsai: 排版有幾句斷行,對不起 04/22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