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amer: 這個得看怎麼解釋,勞基法雖然規定雇主薪提前給予員工薪資 08/19 23:23
就教這位先進,請問勞基法那一條「明文」規定雇主「應」或「得」或「可」提前給
予員工薪資,唯一有關工資約定時間的規定是在第23條,提前給薪資予存在的理由並
不是勞基法有「明文」規定,而是提前給付工資於勞工提供勞務前,是「優於勞動基準」
而從雇主較優規定
→ gamer: 但是勞資如有協議,則依協議內容給薪。所以以這個案例來說 08/19 23:24
→ gamer: 雇主可以主張,3萬是獎金,獎金3個月核發一次,而經常性薪 08/19 23:24
→ gamer: 資僅3萬。所以必須看甲先生當時與公司談薪時是怎麼講的。 08/19 23:25
這裡補充一下
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無論是何種名目,只要有勞務對價關係,無論是薪金、獎金、
經常性給與都是工資,既是工資就是同等評價,沒有獎金可以三個月發一次,薪金就必
須要一個月發一次,當然在前述勞基法第23條的規定下可以由雙方議定給付方式,
但這獎金3個月發一次並不是「想當然爾」的結論,而要建立在「雙方議定的前提下」
所以雇主只能拿出雙方有議定的證明,證明剩下的工資雙方講好三個月結算發一次,
實際上勞基法的規定是一個月給付兩次,而為何目前大部份都是一個月給付一次
無它,也是因其「優於勞動基準」對勞工有利
所以結論是:原po問請問勞工局有這項法規嗎?答案是,當然沒有「明文」
但法律同意勞資雙方約定,而約定除雙方承諾之外,請考慮有無工作規則或
團體協約的情況,「不見得」雙方沒有承諾,即可稱「沒有約定」
→ gamer: 其中影響比較大會是勞退和勞保的部分,因為公司很有可能只 08/19 23:26
→ gamer: 用3萬去提撥勞退和投保勞保。 08/19 23:26
而依原po敘述"加上加班一個月6萬"加班的本身就是不確定的工資部分(加多少決定領
多少)加班之外的名目不得而知,但無礙於區分「實際受領工資給付」、「計算工資時
」、「工資請求權」三個時間點
勞保局目前採取認定的時間為「實際受領工資給付」但以此案來看,卻比較可能
為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的「收入不固定」者,依是項規定,收入不固定
者以三個月平均收入來申報,但重點乃於「計算工資時」是否確有不固定情形
如薪資一部份構成是常態不固定時數加班費 是有可能的,縱不以此時點來看
本案每三個月「實際受領工資給付」亦有變動,是可以向勞保局詢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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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abypig5168: 沒錯,面試的人講的很模糊,已經決定離開那家公司 09/1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