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mploy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勞基法修正中的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如以勞動部現在解釋的 時薪制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0或沒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那另再加給 一又三分之 不也為 0 0 ×1又1/3 = 不是 0 嗎 沒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計算加班費,這麼鬼啊, 又如果有1又1/3這個值,那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就出來了嗎, 所以結果 時薪制的休息日前二小時加班費應該要有2又1/3啊, 不然那算的出來, 對不起,我數學不好,請問有神人可解答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74.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81820745.A.1B5.html ※ 編輯: merlioner (59.115.74.219), 12/16/2016 00:56:23
LR50: 改過來了 12/21 20:47
LR50: http://i.imgur.com/4HgcPY9.jpg 12/21 20:51
LR50: 2016.12.16晚上7點的新聞 12/21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