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ram: 說你去告我,我會出庭. 10/04 06:30
哈哈,不用這麼衝啦,在他板有鄉民說有吉的空間。只是覺得有點莫名其妙罷了
※ 編輯: osiris7319 (125.231.116.46), 10/07/2017 15:50:17
推 e6888: 請問給朋友過程中有告知老闆並取得他同意嗎...? 12/19 00:09
→ saram: 有需要的人,包括取去的人在內. 01/07 23:52
→ saram: "我需要這些舊家具,我得到這些候去行善,送給某人." 01/07 23:53
→ saram: 他老闆如果說過這話,而被人取走,就失去這些物品所有權. 01/07 23:55
→ saram: 譬如把自己可用的衣服放在資源回收區,隔天衣服被人拿去 01/07 23:56
→ saram: 失主不能控告人家侵占,就算衣服是新的. 01/07 23:56
→ saram: 業務侵占者,侵占者必須具足保管財物保管經手條件. 01/07 23:58
→ saram: 而執行業務時,不得到業主同意而佔有才有業務侵占罪. 01/07 23:59
→ saram: 此業主承諾在先,所以取得者基於良善原則,取得物品,並無過失 01/08 00:00
→ saram: 物品轉移權利之後,不管最終得主為誰,業主已失去權益再改 01/08 00:02
→ saram: 條件. 01/08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