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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一事,雇主開立契約其內容為: 「簽訂店長一職,為期三年。 如三年內毀約,將扣薪資一個月!」 這條款於法有效嗎?是否簽訂即視為同意? 如若店長一職未滿三年便提前離職, 必須履行這苛扣的條件嗎?離職當月無薪?! 謝謝解答。 p.s詢問勞動部信箱,沒有得到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22.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526744696.A.C28.html
fruitmin: 路過推一下,期望樓主順利得到訊息 05/20 10:13
azukitw: 這要看情況 勞基法第15-1條 參考一下 05/20 20:23
azukitw: https://tinyurl.com/y9abblqb 05/20 20:25
sindyevil: 要先研究跟雇主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啥?僱傭委認承攬還是混 05/22 20:41
sindyevil: 合? 定性清楚後,假若是僱傭,那也要確認是否是勞基法適 05/22 20:42
sindyevil: 用的對象?如果是,再套用勞基法,如果不是,就回歸民法和 05/22 20:43
sindyevil: 契約處理~ 05/22 20:43
yvonne0710: 原PO遇到的情況是「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有效的情況 06/26 02:42
yvonne0710: 。勞基法十五條有有效的要件規定,但實務上還是要看 06/26 02:42
yvonne0710: 個案而定。 06/26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