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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各位好 小弟的公司因為工作性質需求,可能需要再例假日加班(不滿8小時) 公司加班的算法是以半小時為單位,但我在查詢勞基法後向公司反應,根據勞基法第40 條,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並給予一天補休 但公司目前偏向該法條是在突發狀況下,例如颱風、地震等等天災下才有效 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公司這樣的加班辦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87.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555352091.A.498.html
sampsonhugh: 勞動諮詢請多多利用此信箱 https://po.mol.gov.tw 05/08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