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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KlimMilk (第六頻道)》之銘言: : Hi 各位好 : 小弟的公司因為工作性質需求,可能需要再例假日加班(不滿8小時) : 公司加班的算法是以半小時為單位,但我在查詢勞基法後向公司反應,根據勞基法第40 : 條,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並給予一天補休 : 但公司目前偏向該法條是在突發狀況下,例如颱風、地震等等天災下才有效 : 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公司這樣的加班辦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 謝謝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確實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但卻沒有符合天災、事件或突發事件的要件, 也沒有在事後向勞政機關報備的話,這樣可能就是屬於違法的加班, 公司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疑慮(未在每七天內給予員工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 至於工資的部分,即使做不滿8小時仍然應給予一日的工資, 但因是違法加班了,如果要請求這部分的權利,可能也只能請勞工局協助介入協調了。 -- Workforce勞動力量| 讓社會多點微笑,讓勞資關係不再緊張。 https://twworkforce.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19.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555556059.A.2E9.html
BBsKlimMilk: 感謝您的回覆,經協調後公司願意補足8小時的工資 04/18 13:41
workforce: 這樣就太好了~ 04/18 16:31
sampsonhugh: 勞動諮詢請多多利用此信箱 https://po.mol.gov.tw 05/08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