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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個朋友,大學畢業後第一份工作 9/14開始試用期做到現在,目前想離職 以公司說法是提前10日要說 所以他在12/9時提出想在12/19離職的書面申請 不過老闆卻直接說讓他可以12/10收東西走人 但因為青年就業獎勵計劃,做滿三個月可以領獎勵 所以他跟老闆提出還是想要在19號才離職 可是老闆不同意也不願意幫他 小弟幫朋友查了一下資料及勞基法 目前看是資方應該要依照勞方書面提出的離職日才對,不知道這是否有誤或是盲點 所以想麻煩板上大大是否有建議作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65.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607490294.A.C25.html
notepad67: 理論上公司不可以片面修改離職日,提早要你走就要給資 12/10 08:10
notepad67: 遣,但如果公司知道你有補助可以領,大可以給你一點小 12/10 08:10
notepad67: 錢斷你大補助 12/10 08:10
notepad67: 1年只有半個月的基數,半個月的基數再乘以3個月,也就 12/10 08:12
notepad67: 是0.5乘以四分之一,只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青年就業 12/10 08:12
notepad67: 獎勵計畫是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一次發給2萬元就 12/10 08:12
notepad67: 業獎勵。如果我是HR,給你一點小錢,斷你2萬補助。 12/10 08:12
lexis: 有預告期沒錯,但是提前讓你走是優於法令規定,沒有問題。 12/11 11:38
notepad67: 他意思是提前走,但離職日也提前,這樣不能領2萬獎金 12/1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