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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 基本上是11個月簽一次 上次續約是因為要畢業了只簽7個月 按照這個模式在公司內簽了好幾次約,待了三年多 原本有意願再繼續簽約工作 但後來有變故,新契約也遲遲不下指示簽約,我就決定不續約離職回家了 做到期滿當天離職,隔天就沒去上班了 現在要請就保法第11條的失業保險給付 就業服務中心讓我去跟前公司申請離職證明,裡面要記載契約起迄日及因為定期契約屆期 離職 前公司表示他們只願出據入職及離職期間的離職證明書,附註以下空白 這樣根本無法證明我是定期契約 而我自己保留的那份契約已經遺失了 我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說根據勞基法第9條我算不定期契約了 再問我有沒有領資遣費,我說沒有,做到契約屆期當天就離職了 勞工局說我可以去申請調解 不過前公司這邊表示說我們有要續約啊,是你自己又不要的,算自願離職 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60.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611808844.A.568.html
taipoo: 你已經都選擇自願離職,除非調解,不然沒有機會主張權益了 01/29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