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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WxFGA2qohhI
這是月初的公聽會完整影片 基本上法律人都認同提案 宗教人當然懷著質疑聲音 而衛服部則維持一貫的官僚廢話風格 中選會表示最遲八月會公布審查結果 並進入連署程序 --- 以下是提案人江盛醫師的八大主張 (摘錄自江盛醫師臉書) 相當於影片前13分鐘的逐字稿內容 2018安樂死(死亡權利)公投公聽會發言 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我是這次公聽會,有關死亡權利公投提案的領銜人,江盛。我是一名執業近三十年的婦產科醫師。 我將用以下八點闡述,台灣為什麼需要公投,讓「意識清楚的重症病人經由諮商團隊評估,取得共識後,可由醫療團隊協助死亡(一) 為什麼要全民公投死亡權利? 雖然法律名稱不盡相同,但在人民有死亡權利的國家,其合法化的過程不外通過公投、國會或法院來完成,其中以公投最具直接民主和代表性。 二十多年來,先進國家死亡權利的演化過程,一般而言,法院不願介入,國會被動因應;因此,公投成了帶動國會和法律前進的關鍵。 (二) 比較美國和台灣規範死亡法律的差異 加州1976年通過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規範病患可以拒絕醫療維生措施,美國國會在1990年代初期,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PDSA,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即人有預立醫囑和選擇醫療代理人的權利 台灣在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問題在於台灣法律用安寧來避諱和壟斷死亡已是謬誤,一開始更只限癌末病患,無法涵蓋所有生不如死的重症病患,而且法律和醫療現場差距大,經常窒礙難行,數次修訂,曾被取笑越修越糟。 2016年立法院通過台版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2019年實行。但是,這些法律都無法回答傅達仁這類病人的需要。 直到現在,台灣檢察官仍然未對傅達仁高調赴瑞士尋死的相關人士和家人以刑法"協助自殺"起訴。其實,就是反映憲法釋字第603號所謂"維護人性尊嚴"。換言之,檢察部門等同默認傅達仁這類重症病患,可以在必要時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 (三)為什麼說死亡權利,避免用安樂死一詞? 目的是在跳脫繽紛的死亡代名詞和錯誤的申論 社會諱忌死亡,因而衍生”往生,安寧、緩和、安樂,尊嚴,出口”等替代字眼,論者根據不同立場和有限的生命經驗,因此而起的辯論爭執,無助台灣每年超過十七萬人死亡,其中許多因為疾病折磨,醫療不再有助益,反而副作用巨大,這些人處於痛苦深淵,俗話說:「死亡並不可怕,但死亡來臨前的受苦日子會把人嚇得屁滾尿流」。 (四)分析公投主文內容: 「你(妳)是否同意,意識清楚的重症病人經由諮商團隊評估,取得共識後,可由醫療團隊協助死亡」 所謂意識清楚,是指有能力做抉擇,而且是在沒有任何蛛絲馬跡的憂鬱、自憐、憤怒和控訴情況下的自主行動。 臨終死亡面貌千萬種,疾病也有千萬種;因此,公投主文只列重症病人為原則,無法闡述圍繞在臨終和疾病的迷宮和千絲萬縷 至於重症如何規範和界定,將來會是立法機關的權責 另外,公投主文的初衷,更是無意界定,排除哪一類的重症病人在死亡權利之外。 有關”諮商團隊”評估和共識,以及”醫療團隊”協助 諮商、醫療團隊 (包括醫師、護理、社工師、心理師等) 的協助,在台灣的醫療照護體系,例如在墮胎、安寧、緩和醫療的決定過程都存在已久,人民對醫療專業人士普遍信任。 以墮胎為例,刑法有墮胎罪,但是1984年通過實施的優生保健法以及施行細則已經"阻卻違法"。 因此,死亡權利合法化的過程也將類似,一旦通過公投考驗,將來協助重症病患死亡的醫護人員,也可以阻卻"協助自殺"的刑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索(Benjamin Nathan Cardozo, 1870-1938)說: 「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作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從來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顯然,法律是社會演化適應和變動的過程,而不是諸如違憲一句話,一些鐵帽的限制就可以阻礙的。 從思想演化、社會運動和合法化過程來看,墮胎和安樂死有類似的邏輯,墮胎合法化從1967年的英國,1973年的美國,到1984年的台灣,不同社會相繼發展出趨同的演化路徑。 荷蘭1984年接受自願性安樂死,2002年將成人安樂死合法化,目前每年有兩千多人受惠。美國奧瑞崗州1998年允許醫師協助自殺,華盛頓州2008年跟進,這二州都是公民投票後實施,蒙大拿州則是法院的裁判,接著還有Vermont和加州。 可以預測,台灣死亡權合法化的過程也將循著先進國家的軌跡前進。 (五)死亡權的法律哲學強調認知清楚、選擇自由和自主權利 每個人都有機會因為疾病、意外,使活下去變得不堪忍受,甚至讓自己的身體成為醫療場域無意義的焦土戰場。 當代醫學倫理強調尊重病患自主權是最高的原則,因此人應該擁有必要時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 自殺有罪的法律,在1960年的英格蘭法律仍然存在,如今法律不再追究自殺的人,社會卻拒絕認知清楚,情緒穩定,受重大疾病折磨的人,打折的死亡權利,這不是殘酷,是什麼? (六) 從奧勒岡、瑞士醫師協助死亡,將近二十年的經驗學習 死亡權利法的演化過程,彷彿無邊平原的兩道車輪痕跡,兩條平行主軸的一邊是個人自由,另一邊是存在的價值,而連繫各種思維的軸承則是當事者的最佳利益。 奧勒岡州1997年公投過醫師協助自殺法成立以來,已有超過一千多位生命末期病患要求醫師給予藥物,其中七百多人自己服藥結束生命,醫學論文顯示該法並沒有被濫用,1/3病患甚至沒有服用 可見病人會自主判斷,死亡權利並非純粹讓人想死;相反的,它的存在,讓病人面對身體苦難時,可以安心,更有勇氣活下去。 目前有超過兩千兩百五十人到瑞士Dignitas機構尋死,其中德國人佔45%,其次是英國人和法國人,英國檢察署明白表示協助死亡的親屬不會被起訴。 台灣2015,2016,2018各有一人。 (七) 死亡權可以減少不優雅的死亡悲劇 死亡權利代表重病的人在做抉擇時,可以把自己從悲慘情境拯救出來的企圖 有計畫的死亡需要同理心的協助,在優雅安靜,且有隱私的環境下死亡,避免台灣目前常見,卻浪費社會資源的不當方式,例如跳樓、臥軌、喝農藥或動刀動粗。 哈佛醫師莫爾(Francis D. Moore,1913-2001)是美國外科巨人,是燙傷和移植界的先驅,也是台灣器官移植學界的老師,他在回憶錄(A miracle, a privilege 奇異恩典)裡說: 「我有一個靈魂,住在一具身體」,「身體只是一個住所,當疾病和傷害摧毀這個溫暖住地,令居住者的能量、心智和靈魂都不堪時,最好能夠讓居住者離去」。 莫爾認為「協助人們離開不再適合居住的身體是醫學專業的責任,也是醫師的部分工作」,這些話對後世的醫師仍然深具同理、同情,勇於任事的迴響! (八) 2018,台灣死亡權公投進展 重病者的死亡權是人權和自由的高度象徵,爭取死亡權是成熟社會指標,兼顧邏輯和理性,尊重情緒和受苦。 因病而選擇解脫,是代表把自我拯救出來的企圖,不讓人陷入絕望痛苦的情境。生命如果變得讓人無法忍受,自殺就是一項理性而正當的行為。 成熟的公民社會可以克服複雜、偏見和恐懼心理,因為因病尋求解脫的人其實寄望協助,當生命遭逢難以承受之重,人類追求自由的心靈,希望藉由同理心和同情心的同類,而獲得死亡權。 台灣過去沒有策略和組織,沒有向法院爭取死亡權的案例,雖然民意調查顯示近七成的台灣人支持某種型式的協助死亡,卻往往自力救濟而犯法,死亡權合法化在台灣曾是一條崎嶇蜿蜒的路,希望2018年公投能夠改變目前進退不能的局面。 結語: 我今天代表許多人民向中選會遞出這項亞洲第一個有關死亡權利的公投主文和請求,希望經過今天的公聽會,權責機構能夠傾聽,並且通過,讓類似傅達仁先生的許多受苦之人,將來不必撐著病軀,花費龐大,遠渡重洋,麻煩瑞士人權團體協助。 期盼不久的將來,這些受苦的同胞可以就近在台灣執行。 當然,我們必須清楚,沒有一項攸關人民的重大決定,不會沒有爭議 反對或憂心死亡權合法化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是,我們要有信心,這項決定不會被誤用,反而會讓糾纏在死亡線上的許多不幸病人獲得解脫。 如果基於利益衝突,認識不清的恐懼或慣性,反對合情合理,仁慈協助尊嚴死亡的社會和法律演化路程,將會直接間接成為壓迫傅達仁這類的病人,其情境如南宋詩人所描繪的一般: 「萬山不許一溪奔,攔得溪聲日夜喧,到得前頭山腳盡,堂堂溪水出前村。」 在座的各位,讓我們勇敢面對,決定沒有人可以躲避的終極末路: 死亡的真實面貌。 因為,2018年死亡權公投如果不成功,將來一定還有同志會前仆後繼,捲土重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5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uthanasia/M.1532681170.A.D1E.html
kuromai: 希望至少能先起個步,公投加油! 07/28 00:37
Loser99PCT: 觀念推廣 07/28 07:58
meblessme: 推 07/30 16:02
haruhi5566: 推 07/31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