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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想請教一下: (1)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為: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 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我最近念到「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時,兩者的區別為:「損害賠償」責 任的發生,乃是由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損失 補償」則以人民因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失為原因 我的問題是: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我理解到的意思是受益人受到「違法行政處 分」時,應該對此人要有所「補償」,其條文規定並不是用「賠償」這個名詞。 ˙但是根據「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應該要給權益 受損人「賠償」,而不是「補償」。 ˙以上述的論點看起來,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不就和「損失補償」與「損 害賠償」的觀念相矛盾嗎?還是說我哪邊的觀念錯誤呢?希望有法學大大可以給予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26.1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922730.A.FA7.html
dragon8332: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係機關本於職權所為 人民因此遭受財產 04/20 00:28
clarinaser:違法做了一個行政處分(給你利益) 04/20 00:28
clarinaser:我合法撤銷了這個處分(把利益拿回來) 04/20 00:28
clarinaser:因為你信賴原本的處分有效而喪失某些利益 04/20 00:29
clarinaser:所以我要補償你 04/20 00:29
dragon8332:上損失 機關自當予以補償(合法撤銷) 04/20 00:29
clarinaser:因為導致你利益喪失的是一個合法處分(RU. 5/4M06HJI4J) 04/20 00:29
eatbook:另一個區別:損害賠償以故意或過失的情況為要件 04/20 01:24
eatbook:參考國賠法第2條第2項 04/20 01:25
chris1174:因為行程法120的條件是受益處分~違法給的受益處分 你本 04/20 09:58
chris1174:來就不該受益~所已撤銷這個處分不會造成你的"損害" 04/20 09:59
chris1174:只有可能因信賴利益造成你的"損失" 04/20 09:59
JKYu:也就是說,你應該是直接把違法授益處分跟損害賠償連起來,而 04/20 10:10
JKYu:跳過了撤銷,因為這邊的損失,是因為撤銷而來,非違法行為 04/20 10:12
GARIGI:違法處分》撤銷 ;合法撤銷》補償 04/20 10:18
danceking01:GARIGI大大,請問一下你的敘述我可以這樣解釋嗎? 04/20 16:23
danceking01:違法的撤銷處分,會造成當事人「損害」,所以要給 04/20 16:26
danceking01:當事人「賠償」; 04/20 16:30
danceking01:合法的撤銷處分,若造成當事人「損失」, 04/20 16:31
danceking01:要給當事人「補償」 04/20 16:32
GARIGI:撤銷是用於違法的處分,合法的撤銷是補償。你的後半段是對 04/21 18:44
GARIGI:的,前半段不對。做成時跟做成後的合法性和違法性要分開看 04/21 18:44
GARIGI:。 04/21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