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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xsophiexs (sophie)》之銘言: : 「…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 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 請問這部分是說 , : 雖然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 : 但若該證人並未於事實審中陳述 , : 就是如果該證人在事實審根本沒出現 : 若判決確定後證人才以書證方式提出 : 此文書並不能說是延續判決前已存在的舊證據“曾可以當證人”所延伸出的新證據 , : 是這樣嗎? :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後面寫的很亂 囧 我盡力了 實務對證據新規性要求的中心思想 就是[判決當時已存在,判決後始行發現] 但是在認定上,並不要求該證據一定要"就是那一個,死都不能變" 實務的想法,可以理解成 只要後證據是前證據的衍生 兩者間具有同一性即可 像本判例所舉例的: 出生證明是基於判決前已存在的醫院病歷而來 存款證明是基於判決前已存在的存款帳簿而來 重點,那關於人證,當然是以其證言當作證據資料 既然是證言,必然是基於其之前已有所[陳述]而來 具有同一性的,是在那個[陳述],而非那個證人的那個"人" 你不能說,我證人在判決前一直活著(存在),就叫做判決前已存在 所以本判例 才會要求該證人一定要在判決前在其他地方已有所陳述,做成筆錄什麼的 該筆錄(陳述)才會跟判決後始行發現的證人的證言做連結(同一性)。 個人理解,歡迎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61.1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8939916.A.5C4.html
w2334414:簡單講 就是證人的陳述未經證據方法做成證言 就不算證據 05/01 20:29
sxsophiexs:解釋的好清楚我瞭解了!!謝謝大家~有時候腦袋都轉不 05/01 20:49
sxsophiexs:過來看不懂判決 05/01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