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icial5566:反面來看是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06/24 23:52
→ Judicial5566:證據 06/24 23:53
→ Judicial5566:單純自白不能當證據 06/24 23:54
推 nf7689:你的思考是對的,客觀2條件須同時成立~ 06/24 23:58
不好意思,我覺得我好像陷入文字的迷思裡了
所以要是自白取得方式不正當,可是確是事實
ex套話 監聽 偷錄音,是不能當證據的,這樣條文不是應該要用"或"
才會變成一樓J大的反面解釋嗎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00:08:33
推 catd57551:看立法理由應該是 不違法 與事實相符才可 06/25 00:49
推 dog07221992:你理解的沒有錯~J大的反面解釋需要用"或"而不是"且" 06/25 09:22
→ dog07221992:我覺得是立法疏失,單純看立法理由闡述,同意C大 06/25 09:27
推 catd57551:你的理解是對的, 1、過失以不正當..2,故意以不正當 06/25 12:31
推 catd57551:但事實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會適用16-1 06/25 12:32
瞭解了,謝謝大家~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22: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