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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稅捐稽徵法第11條-6 條文: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立法理由: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我的問題: 條文寫說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實不相符"者才不能當證據 那照條文來理解,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實相符"就可以當證據? 但是立法理由卻又說不能違法調查? 對於用"且" 等於說是要方式不正當同時又要跟事實不相符才不能當證據 有點疑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19.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622493.A.1E0.html
Judicial5566:反面來看是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06/24 23:52
Judicial5566:證據 06/24 23:53
Judicial5566:單純自白不能當證據 06/24 23:54
nf7689:你的思考是對的,客觀2條件須同時成立~ 06/24 23:58
不好意思,我覺得我好像陷入文字的迷思裡了 所以要是自白取得方式不正當,可是確是事實 ex套話 監聽 偷錄音,是不能當證據的,這樣條文不是應該要用"或" 才會變成一樓J大的反面解釋嗎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00:08:33
catd57551:看立法理由應該是 不違法 與事實相符才可 06/25 00:49
dog07221992:你理解的沒有錯~J大的反面解釋需要用"或"而不是"且" 06/25 09:22
dog07221992:我覺得是立法疏失,單純看立法理由闡述,同意C大 06/25 09:27
catd57551:你的理解是對的, 1、過失以不正當..2,故意以不正當 06/25 12:31
catd57551:但事實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會適用16-1 06/25 12:32
瞭解了,謝謝大家~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22: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