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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最近讀到訴願法第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 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我想請問一下其中的文字敘述:「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71.2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363691.A.F46.html
amigo0721: 再審事由 當事人等已經在訴訟中提出再審事由或知道有 08/18 20:28
amigo0721: 再審事由而不在訴訟中提出 就不能用這個事由提再審 08/18 20:29
sssn1: 禁止當事人扣住王牌不打來變相操縱訴訟 08/18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