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yth: 「不訴不理」 10/29 14:53
→ Zyth: 刑事訴訟法268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10/29 14:54
推 guitarvolley: 有罪+有罪 = 一個案件事實 = 一個刑罰權範圍 10/29 17:01
→ guitarvolley: 有罪有罪不可分是實務通說都這麼認為的37特覆字3722 10/29 17:02
推 ulycess: 因為傳統見解認為實體法上一罪才有單一性問題,無罪不涉 10/29 19:25
→ ulycess: 及實體法上的罪名,自然不和有罪具有不可分的性質 10/29 19:25
→ ulycess: 例如舊有連續犯概念,甲連續偷乙丙財物,乙部分有起訴, 10/29 19:30
→ ulycess: 丙部分沒有起訴,而法官判決甲偷乙財物無罪,不會擴及到 10/29 19:30
→ ulycess: 偷丙財物也無罪 10/29 19:31
→ ulycess: 但是林鈺雄認為有罪和有罪才有不可分,但是沒有審判哪裡 10/29 19:32
→ ulycess: 知道有罪,以上面例子來講,要等到甲偷乙物確定有罪之後 10/29 19:34
→ ulycess: ,檢察官才不用告甲偷丙財物,如果無罪檢察官才要起訴, 10/29 19:35
→ ulycess: 變成用審判結果來決定要不要起訴,顛覆不告不理原則,成 10/29 19:35
→ ulycess: 為不理(不審理)不告(就不能告),邏輯上有矛盾 10/29 19:36
→ sinksink: 個人認為這東西是來自日本有其背景,但目前實務就這樣咬 10/29 20:17
→ sinksink: 文,連林俊益師其本人今年都曾口誤一次過,說起來也是矛 10/29 20:18
→ sinksink: 盾好笑,無罪就無不可分是事實上認為無罪就沒有刑罰權 10/29 20:18
→ sinksink: 所以不管另一個是不是有罪,都不是同一個刑罰權所管 10/29 20:19
→ sinksink: 這跟一行為=一罪論本身就是矛盾的咬文的,不過管他矛盾 10/29 20:20
→ sinksink: 咬文,目前這見解看來是不動如山,打死都不會動… 10/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