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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taylor (taylor)》之銘言: : ※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21.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 : : ,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 :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 :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 (D)甲應返還 B 屋 : : 答案是D : :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行?返還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嗎?有明文規定嗎?謝謝了。 : : 感覺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規。@_@ : 感覺上,A屋為原始取得,依照(都更)而取得B屋, : 那思考一下A屋的土地應該也為甲所有, : 依照都更,土地變為高價位,而取得新建B屋, : 那答案應該是(C),A屋利益已不存在?為何還要返還B屋呢? : 怪怪的?今年四等法諸感覺很多答案似是而非! 個人見解,不覺的答案奇怪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甲為A屋不當得利之受領人,B屋是本於A屋而取得者,所以應該返還B屋 本題甲還住在B屋,沒有不能返還之但書情形,自然沒有返還價額的問題 本題利益並沒有不存在的問題,只是物質變形了 通說認為不動產變成錢,利益仍然存在,不動產變成不動產,當然也還存在。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637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謂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 不存在者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 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9.175.7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9054639.A.FFC.html
SamuelLuo: 專業推 12/20 14:01
KEYS0374: 推 12/20 15:17
peepyou: 推 12/20 16:40
olivism: 推 12/31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