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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複習物權時想到覺得怪怪的問題 甲有A屋 乙有B磁磚 丙在B磁磚上有質權 若B磁磚黏貼於A屋上 依民法811動產所有權消滅 依第815條 丙之質權消滅 乙可向甲依816 179請求不當得利 那丙可否向甲請求不當得利? 上保成函授老師說可以 我的疑問就來了 甲是不是會有雙重給付的危險? 假設磁磚值2000 乙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2000元 那麼丙又向甲請求時 甲不是已經沒有獲利了嗎?? 感覺在這個案例中乙應該有獲利 雖喪失磁磚所有權 但卻獲得等價之2000元 且原本之物上負擔(質權)亦消滅 我直覺想到質權相關之規定 899條物上代位性 丙對乙所得對甲行使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有質權 這部分不知道是我沒上到還是老師沒講到? 我是上陳杉104年的民法班函授 有上同堂的人有相同疑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28.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154560.A.EF1.html
kaka1205: 磁磚是誰貼到a屋的 01/14 05:17
fisher790722: 1,在丙尚不得行使質權時,甲應賠償乙2000元,且依89 01/14 06:24
fisher790722: 9丙對該金錢有質權 01/14 06:24
fisher790722: 依權益歸屬說,甲享有磁磚之所有權非丙應享有,故 01/14 06:29
fisher790722: 不成立179 01/14 06:29
martin0914: 質權不消滅,丙可以向甲或乙請求價金 01/14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