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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念行政救濟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問題,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某人不服行政機關函復,遂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以該函復非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 此時如提起行政訴訟: 1.原告應該要程序爭議(是否為行政處分)及實體爭議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 或 2.原告起訴僅爭執該函復應為行政處分,讓行政法院發回訴願管轄機關為實體審查 想法: 站在"訴願"審級利益的角度,發回訴願管轄機關似乎比較符合救濟的效果 不然訴願沒有做實體審理,原告不就浪費一次爭點釐清的救濟利益?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不對,謝謝大家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53.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501412.A.0DC.html
Jeffery71: 聲明寫對己最有利的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理由採1都 01/17 21:59
Jeffery71: 寫,讓法院去審酌。若認係處分,可能發回,也可能實體審判 01/17 22:00
Jeffery71: 如北行93訴888決。 01/17 22:01
j900414: 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都寫 01/18 03:19
awanderer:轉錄至看板 LAW 01/18 08:42
Jeffery71: 補充,可用"主文撤銷訴願"去搜尋判決。 撤銷訴決的,例 01/18 16:55
Jeffery71: 如北行100年度訴字第2047號,可看一下理由五引的89座談 01/18 16:56
awanderer: 大感謝!!!真的幫了大忙!!果然我的想法沒錯XD 01/18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