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1174 (罐頭)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法835條第三項
時間Mon Jan 26 22:20:21 2015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835條第三項規定
若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時,僅需支付前兩項地租的二分之一
若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則不需支付地租即可拋棄地上權
那請問
如果可歸責於雙方要怎麼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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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ratarot: 沒念過物權,但可歸責雙方應該含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01/26 22:28
推 fisher790722: 沒有具體標準,原則如果是因為地上權人自己的事而 01/27 09:31
→ fisher790722: 拋棄的話就算可歸責地上權人 01/27 09:31
推 fisher790722: 報歉沒看清楚問題,如果雙方都可歸責,可類推217, 01/27 09:35
→ fisher790722: 依835條2,3項依雙方可歸責比例定支付1/2以下的地租 01/27 09:35
→ fisher790722: 後拋棄 01/27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