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oughtyArIAn: 痾,我跟你判斷合一確定的方式不太一樣耶. 01/31 21:03
→ DoughtyArIAn: 184跟188兩個不是同一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不是形 01/31 21:04
→ DoughtyArIAn: 成判決不會定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沒有事實跟法律上 01/31 21:04
→ DoughtyArIAn: 得合一必要. 01/31 21:04
推 kobemid: 這題大哉問啊XD涉及學說實務的不同見解。簡單說明, 01/31 21:12
→ kobemid: 實務基於民法275認為連帶債務成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33台 01/31 21:12
→ kobemid: 上4810),學說則普遍認為實務見解有誤而認係普通共同訴訟 01/31 21:12
→ kobemid: 。所以第一題要區分實務學說而回答。若採實務見解則第二 01/31 21:12
→ kobemid: 題其為共同訴訟參加,乙具有當事人適格,應以當事人地位 01/31 21:12
→ kobemid: 參加訴訟。至於民法188第三項,只是僱用人個人的免責事 01/31 21:12
→ kobemid: 由,並不影響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之認定,學說係以民 01/31 21:12
→ kobemid: 法279條為依據認連帶債務係普通共同訴訟。 01/31 21:12
推 louis123321: 其實我真的不覺得33上4810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阿... 01/31 21:57
→ louis123321: 拿去問最高法院出身的老師 她也只說這是275條造成的 01/31 21:57
→ louis123321: 特殊情況 但好像沒說她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01/31 21:57
→ a7107772: 謝謝樓上的各位~希望再聽聽還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01/31 22:03
推 kobemid: 那L大認為33台上4810是何種共同訴訟類型呢~真好有最高院 01/31 23:09
→ kobemid: 的老師可以請教,敝校連專任民訴法老師都沒有XDD 01/31 23:09
推 Werbistdu: 188.184是連帶債務,所以只要臚列兩說,選一說就好了,類 02/01 12:38
→ Werbistdu: 必的話就是62,普共就只能58;如果62的話,因為對於該訴訟 02/01 12:38
→ Werbistdu: 有適格,所以是共同訴訟參加,類似當事人的地位,通說認為 02/01 12:38
→ Werbistdu: 可以受到既判力所及 02/01 12:38
推 Werbistdu: 我覺得不用太去在意到底要採哪一說,也不用真的去探究道 02/01 12:52
→ Werbistdu: 理,因為實務那個判決也是有很多的問題,舉例來說,共同訴 02/01 12:52
→ Werbistdu: 訟類型反而要視判決結果而定,可能造成程序不安定,且若 02/01 12:52
→ Werbistdu: 只起訴一人的情形(如只起訴184者)則判決之理由若是非基 02/01 12:52
→ Werbistdu: 於個人關係且有利於他人時,反而使既判力及於未起訴之人 02/01 12:52
→ Werbistdu: ,可能侵害程序參與權 02/01 12:52
→ Werbistdu: 反正就兩說寫出來,採好寫的那一說就是了~ 02/01 12:53
推 fge16: 理論上的合一確定 02/02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