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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並非法律系出身 目前正在修學分以取得律師考試資格 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請問"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 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以上這段所謂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是什麼意思? 我現在取得了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各4學分是指只採計12學分還是6學分?民法與民訴/ 刑法與刑訴算同一學科嗎? 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66.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877933.A.9C4.html ※ 編輯: pseudocat (42.74.166.79), 02/02/2015 19:52:41
buysale: 12學分 02/02 20:03
pseudocat: 感謝您! 02/02 23:17
sluttervagen: 就是你學分有到20但科目沒到7科還是不算 02/0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