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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中關於共同被告型態為何 有三說 固有必要 普通 和類似必要 書上例子是 甲主張乙丙之間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 乙丙要不要共同列為被告 普通說:乙丙兩人法律上利益相對立 可能存有相反主張 為保障訴訟實施權 不用一起列被告(那只要被告間有相反意見不都應該採這說嗎.. 確認婚姻之類的..如果真的採普通說 不就變成甲列乙被告就好 如果來個丁也來確認乙丙關係 然後丁列丙被告 判決債權關係結果和甲列乙被告時矛盾 那怎判?這種有相反意見的不就更應該併在一起共同列被告才是嗎..) 類似必要說: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間屬同一 採偏理論上合一確定說 要一起列被告 我的理解是債權關係存不存在對於乙丙都一定是一樣的吧 為了避免甲告乙 或告丙結果矛盾 所以乙丙共同列被告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但問題來了 類似必要和固有必要差別好像是在於法條有沒有明確規定要共同列被告? 這種題型以機率來說 會有多少法條直接明定哪種關係應該要共同列被告?我覺得不多耶 至少以書上這例題來說 有法條明定要列乙丙為被告嗎? 如果沒有 那實務上固有必要說其實應該是類似必要說吧? 另外就是如果是確認他人間身分關係存否時就普遍認應是固有必要 我覺得關係不論是財產還是身分 在雙方或多數人間不都是同一個嗎.. 何種關係好像不是重點吧..不過我想問的是 這裡又提到是固有必要? 有法條明文說要確認他人婚姻關係要共同列被告嗎?沒有的話..不是類似必要嗎 可能是我理解錯誤 希望各位先進指導一下小弟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218.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3374895.A.184.html ※ 編輯: seiryou (220.138.218.170), 02/08/2015 14:01:12
fhtuio: 家事法39條好像有規定喔 02/08 14:02
jierubaby: 這題今天台南法助民訴有考!! 02/08 16:20
kobemid: 這個問題應該要分兩個層次來探討。首先,確認他人法律關 02/08 17:03
kobemid: 係之訴,是否須以該他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學說實務有肯否 02/08 17:03
kobemid: 見解。其次,若原告以該他人全體為被告提起訴訟,共同被 02/08 17:03
kobemid: 告間的關係,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說。所以原po 02/08 17:03
kobemid: 的問題應該到第二層次再來討論。至於第一層次,法律規定 02/08 17:03
kobemid: 應以該他人全體為被告者,多為公益色彩濃厚的事件,例如 02/08 17:03
kobemid: 家事事件或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 02/08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