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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wn (日本~~神之領域)》之銘言: : 請教刑法前輩 : 102年律師某題,叔父將小孩關在墓園練膽然後小孩要爬出來時候不慎死掉 : 針對302私行拘禁的部分,看到兩種版本 : 一個是302第二項私行拘禁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 二者是說區分「結果續生型」或「行為續生型」,因為小孩的死因不是私行拘禁直接所致 : 所以要在302之外另論一個276過失致死 : 請問哪一種是對的呢? : 謝謝! 區分「結果續生型」或「行為續生型」, 這是許恒達老師前幾年寫的文章所提出 印象中文章的案例是 "傷害未遂致死" (傷害未遂當然不罰,問題是這種情形能不能算是傷害致死?) 許老師認為傷害致死是結果續生類型 "傷害未遂",根本沒有結果,所以沒辦法進一步"續生" 所以,當然不成立傷害致死 至於私行拘禁致死 到底屬於何種類型? 是行為續生還是結果續生? 有點忘記許老師文章中有無提及 不過,個人想了一下 覺得都有可能 例如 押人的手段太暴力,導致他死亡 -> 行為續生 但是像比較典型的 餓死-> 結果續生 至於本題的描述比較像結果續生類型 但是 小孩爬牆不慎墜落,是不是當然由剝奪自由的結果所續生的呢? 這就要審查剝奪自由的結果跟死亡結果間的關聯性 這裡認為應不具有關聯性 因為本題私行拘禁並沒有危及生命之虞 也就是 只要乖乖關著 就沒有性命之憂 採此想法,則結果加重結果不具續生關係(特殊風險關聯) 所以,結論就是私行拘禁跟過失致死 並罰 個人是覺得學者說的比較有道理啦 反正就是諸說併陳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20.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5229097.A.1EF.html
giwn: 非常感謝,我也覺得按照老師將二者分開比較有道理。 03/02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