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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ikitty (Tropicalfish)》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移民法第10條 第7項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 戶籍法第15條 : 初設戶籍登記為未曾設立戶籍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 : 戶籍法第48-2條 : 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新增初設戶籍登記 : 有疑問的是:如未於30日內申請登記,依戶籍法第48-2條應逕為初設戶籍登記的話, : 那移民法第10條第7項未於30日申請登記,移民署得廢止定居許可...... : 兩邊似乎方式不一致很矛盾,不知是不是我解讀錯誤??? : 大家有其想法或相關資訊嗎? 現行處理方式 催告 如果催告逾期不理,就有兩種情形 有居住事實 若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 可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無居住事實 如當事人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 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註銷。 但是,如果是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已知呢? 那就是有趣問題~~~ 原則上不會考啦~~~ 原文如下 民眾於申請核發定居證後,經催告逾期仍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 若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 可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如當事人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 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註銷。 -- 運命に導かれて2人が出会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209.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5294171.A.F78.html ※ 編輯: nibarity (114.42.209.190), 03/02/2015 19:04:53
meikitty: 解釋很清楚,謝謝~ 03/02 21:18
kmmc: 謝謝回答~得到新知! 03/02 22:03
ceriseliu: 未居住預定地我想可否用第11條三項 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03/03 16:09
ceriseliu: 戶政機關亦可 03/03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