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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不服? 林清103年行政法總論4-53說 當事人對暫時性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以嗣後行政處分為爭訟對象 but 于亮2015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p236說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暫時性處分單獨聲明不服 有google過,沒什麼進展@@(沒發現學說or實務差異) 今年也沒補行政法無法問老師 關於此題應該是哪一種? ps:在看于亮申論題庫這本書,感覺有些觀念解答和林清不太一樣@@ 有人有這樣的感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4.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5895007.A.846.html
screwer5566: 陳敏行政法總論八版p1597認為得提起抗告 03/09 20:05
qazqqaazz: 于亮跟林清老師很多申論見解是不太相同的唷(兩個老師 03/10 17:20
qazqqaazz: 都上過) 03/10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