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illblunt: 第六題C的意思是,乙的第二封信之於甲如果比第一封早 03/11 17:31
→ gillblunt: 收到,那契約就不成立 03/11 17:31
推 gillblunt: 民法176條-無因管理 03/11 17:36
推 theNBHD: 請問乙不是只寄一封信嗎 03/11 17:58
推 iifz32: 10甲駕車並未使乙受到傷害,只有甲自身受到損失 03/11 18:49
推 iifz32: D的答案"僅"得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以民法202條"得"以 03/11 18:52
推 iifz32: 民法1117 1118條 03/11 18:54
→ iifz32: 減輕其義務 03/11 18:55
推 ThisIsNotKFC: 11題意是定給付額不是約定以外國貨幣給付喔 03/11 18:59
→ ThisIsNotKFC: 所以還是可選擇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202本文) 03/11 19:00
推 diablo81321: 11舉個例子就是"我們契約裡的價金是100鎂" 03/11 20:43
→ diablo81321: 但是並不是約定付款的貨幣是美元 03/11 20:44
推 diablo81321: C是錯在"不能維持生活" 03/11 20:46
→ diablo81321: 1117條二項是對"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得適用之 03/11 20:47
→ diablo81321: 1117二項的本意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不管有沒有謀生 03/11 20:48
→ diablo81321: 能力 都要負扶養義務" 03/11 20:48
→ diablo81321: 但21題C意義變成了"不管能不能維持生活都要扶養" 03/11 20:49
→ diablo81321: 如果已經能夠維持生活 又何來需要他人扶養? 03/11 20:50
→ diablo81321: 用這樣子的想法去看1117條二項會比較好理解 03/11 20:51
推 Kai1216: 可是10不算是乙導致甲受傷 所以有損害賠償嗎 03/11 20:55
推 diablo81321: 10的乙連是不是行為都不一定吧 03/11 21:08
推 diablo81321: 另外侵權行為還有自己行為原則限制 03/11 21:13
推 pofishpo: 請問d大,什麼是自己行為原則呀? 03/11 21:22
推 diablo81321: 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對他人行為不負責 03/11 21:28
→ diablo81321: 所以就算肯認乙走出來是受意思支配的行為 03/11 21:29
→ diablo81321: 但是乙走出來這件事本身沒傷到甲 就不需要負責 03/11 21:30
→ diablo81321: 因為甲的轉彎+自撞是甲的行為 03/11 21:30
推 pofishpo: 謝謝d大! 03/11 21:47
→ magigirr: 感謝大家,看完大家的說明後,果然有打通任督二脈了^_^ 03/11 22:16
→ magigirr: 不好意思!!!~對於第10題~還是不太懂!!~可否再次說明呢 03/12 20:20
→ magigirr: 打錯了~是第6題 03/12 20:20
推 diablo81321: 第6題 甲的兩封信 第一封是要約 第二封是要約撤回 03/12 21:31
→ diablo81321: 民法95條1巷但書說了 撤回要早到或同時到才有用 03/12 21:32
推 diablo81321: 但162還有限制 如果撤回遲到了 相對人要發遲到通知 03/12 21:35
→ diablo81321: 這樣95條讓撤回通知因遲到而無用的法律效果才會發生 03/12 21:36
→ diablo81321: 流程上來講 C選項指的是 乙發出了遲到通知 03/12 21:37
→ diablo81321: 乙遲到通知->符合162條要件->162條生效->95條生效 03/12 21:38
→ diablo81321: 95條生效之後,甲的「遲到的撤回」就無意義了 03/12 21:38
→ diablo81321: 此時已經沒有可以阻卻契約生效的狀況,確定成立契約 03/12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