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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今天在念行政訴訟法的時候 遇到選舉罷免就為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的問題 而且做考題的時候一連錯了3題............我的天="= 想請問目前我國以現行最新的行政訴訟法來看,選舉罷免之訴究為民事還是行訴? 以下是考題: Q1: 下列何者,依現行法制,行政法院有審理之權限? (A)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B)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D)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我選C,結果答案是A Q2: 下列案件之訴訟,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轄? (A)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撤職處分 (C) 國家賠償案件 (D)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我原本選D,後來想到連戰那時告陳水扁是用民訴,所以才改回A Q3: 依目前法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院管轄? (A) 普通法院 (B) 行政法院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 憲法法院 我原本選A,想說是民事。 結果答案是B 我後來google了一些資訊,以及翻課本上的課文。 課文上提到的是說,在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下之例外: <選舉罷免訴訟> 依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以及當選無效之訴,應向該管 之民事法院起訴。 但是在行政訴訟類型的課文中,又提到: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 選舉罷免之事件,本屬公法上之事件,故有關候選人資格之審核、罷免案件是否通過, 選舉之登記等,均涉及行政法規,本屬行政訴訟之事件,應屬行政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以後當題目裡面出現了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民事 其他--> 行政 是否為這樣解釋呢??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以這上述理論來看,罷免有效無效是民事還是行政呢? 問題有點多,還請不吝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148.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207590.A.85C.html
diablo81321: 你所謂的罷免有效無效是指「成不成立」 03/24 22:50
diablo81321: c還是「已通過的罷免是否有效」? 03/24 22:51
比如像今年的蔡正元罷免投票,結果是未過半,罷免案不成立。 若對此提起訴訟,是應該提民事還是行政呢? 感恩 ※ 編輯: F57 (218.32.148.62), 03/24/2015 22:54:36
diablo81321: 前者行政後者民事 畢竟118條是把選罷無效都放同一項 03/24 22:56
diablo81321: 當然這只是從118條推測的體系上解釋... 03/24 22:57
diablo81321: 畢竟現在沒有對「成立之罷免案」提罷免無效訴... 03/24 22:57
diablo81321: 今年祭止兀並非「不成立」,是「成立後未通過」 03/24 23:00
diablo81321: 假設成立後通過(祭止兀真的被過半罷免的話) 03/24 23:01
diablo81321: 那祭止兀這時候提起的就該是「罷免無效之訴」 03/24 23:01
diablo81321: 這是屬於民事部分 03/24 23:01
diablo81321: 應該跟選舉無效一樣依126條的管轄處理 03/24 23:04
diablo81321: 用比較簡單的說法 開始選之後的事 就是民事庭的事了 03/24 23:06
diablo81321: 提案---------------成立----------------通過 03/24 23:08
diablo81321: 行政訴訟 |選罷訴訟 03/24 23:09
oa81921: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屬行政法院審判!而選舉無效和當選無 03/24 23:11
oa81921: 效例外為民事訴訟(釋字540) 03/24 23:11
diablo81321: 然後選罷訴訟依選罷法126條是民事 03/24 23:12
diablo81321: 釋540不是針對國宅買賣契約嗎...? 03/24 23:15
oa81921: 釋字540: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 03/24 23:20
oa81921: 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 03/24 23:20
oa81921: 院管轄之公法事件,如: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 03/24 23:20
oa81921: 員選罷法101) 03/24 23:20
diablo81321: 所以罷免無效應該屬於540號所指涉的範圍吧? 03/24 23:25
diablo81321: 91年時的選罷法101條即是指涉選罷訴訟之事件.. 03/24 23:26
oa81921: 嗚嗚 其實我不清楚QQ,但是我今天晚上剛好上課上到這邊, 03/24 23:30
oa81921: 老師特別強調這邊所以比較有印象 (林清老師的課) 03/24 23:30
oa81921: 上述回應內容皆節自課本 03/24 23:31
sinksink: 為什麼要因為選擇題也可能出錯否定自己 03/24 23:50
sinksink: 如果真的要吹毛求疵,選罷法中像登記為議員候選人被打槍 03/24 23:54
sinksink: 被裁罰、申請遞補被打槍都打行政訴訟,但當選無效跟選舉 03/24 23:55
sinksink: 無效目前都還是民事,但是考試也不用管其他的 03/24 23:55
PatRafter: 選舉/罷免無效、當選無效:民事訴訟 03/25 22:15
PatRafter: 選舉/罷免爭議:行政訴訟 03/25 22:15
PatRafter: 公民投票行政爭議:行政爭訟 03/25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