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lin79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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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承擔
時間Sat Mar 28 10:49:45 2015
民法881-6:II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
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想請板上高手解釋一下,此條的意思,
若第三人承擔債務後抵押權人就該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此承擔難道不會侵害抵押權人之權利?
又若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就形同消滅?
希望板上高手幫忙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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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yth: 第三人要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要經債權人同意吧@@?(民法301) 03/28 11:49
推 kevinppss: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如有第 03/28 13:01
→ kevinppss: 三人承擔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基於免責之債務承擔 03/28 13:02
→ kevinppss: 之法理,該承擔部分即脫離擔保之範圍,其最高抵押權並 03/28 13:02
→ kevinppss: 不伴隨而往,抵押權人自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03/28 13:03
→ kevinppss: 881-6立法理由 03/28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