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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題100刑法的考古題,但不是很懂,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某日甲駕駛救護車載送病患就醫,在市區十字路口要通過紅燈時,甲雖已經開警示燈與 鳴警笛,但直行的機車騎士乙完全沒有迴避,因而撞上救護車的右車身,送醫傷重不治。 甲主張救護車有優先路權,不必等待前方車輛避讓後才前進。試分析甲是否成立業務過失 致死罪。 在過失犯的判斷如果採客觀規則理論的話,要先判斷甲有沒有違反客觀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 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 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甲有開警示燈與鳴警笛,已經有符合法規範要求行為人要管控風險的義務, 所以甲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不用再判斷結果發生是否為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 直接可以得出甲不具結果歸責不是嗎? 為什麼補習班的擬答還繼續判斷結果的發生是否為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 而導出結果是可以避免,所以甲有迴避義務。故甲違反迴避義務,具結果歸責?? 拜託大家跟我解釋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40.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805286.A.DB0.html ※ 編輯: jjjhhggg (36.239.40.170), 03/31/2015 20:35:47
bofay: 非絕對路權 仍能預見闖紅燈有可能致人死傷並具迴避可能 03/31 21:08
torrestam: 被害人已不及避免,但行為人仍有迴避可能,則不可以主 03/31 21:22
torrestam: 張無過失,構成信賴原則的限制。 03/31 21:22
但是行為人的行為並無違反客觀必要注義務,為什要還要繼續討論迴避義務呢? 如果行為人並無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就沒有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客觀上就不能將結果的發生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不是這樣嗎? ※ 編輯: jjjhhggg (36.239.66.235), 03/31/2015 23:15:25
diablo81321: 要沒有迴避可能才算是法所容許的風險 03/31 23:39
diablo81321: 以交通上的信賴原則是如此 03/31 23:40
因為教科書中客觀歸責理論的檢驗順序是 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即有無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即有無常態關聯性和有無違 反迴避義務)--->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所以我想說既然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 即沒有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不用再進一步討論行為人有無實現法所 不容許的風險,老師上課的時候講到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就停了,直接跳 到下一題,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還要不要繼續判斷。 ※ 編輯: jjjhhggg (59.127.241.119), 03/31/2015 23:59:46
kine01: 一般理性第三人應該都能遇見闖紅燈有很高的機率發生事故, 04/01 00:17
kine01: 甲開救護車是他的業務,那就應該要更小心才對。 04/01 00:17
PowerGG: 甲雖有優先路權,但是過路口應注意車况乃一般小心謹慎之 04/01 00:34
PowerGG: 人所能注意,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 04/01 00:34
Afun2009: 可能在考客觀歸責因果關係,建議翻書確認看看。 04/01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