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fay: 非絕對路權 仍能預見闖紅燈有可能致人死傷並具迴避可能 03/31 21:08
→ torrestam: 被害人已不及避免,但行為人仍有迴避可能,則不可以主 03/31 21:22
→ torrestam: 張無過失,構成信賴原則的限制。 03/31 21:22
但是行為人的行為並無違反客觀必要注義務,為什要還要繼續討論迴避義務呢?
如果行為人並無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就沒有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客觀上就不能將結果的發生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不是這樣嗎?
※ 編輯: jjjhhggg (36.239.66.235), 03/31/2015 23:15:25
推 diablo81321: 要沒有迴避可能才算是法所容許的風險 03/31 23:39
→ diablo81321: 以交通上的信賴原則是如此 03/31 23:40
因為教科書中客觀歸責理論的檢驗順序是 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即有無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即有無常態關聯性和有無違
反迴避義務)--->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所以我想說既然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
即沒有製造或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不用再進一步討論行為人有無實現法所
不容許的風險,老師上課的時候講到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就停了,直接跳
到下一題,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還要不要繼續判斷。
※ 編輯: jjjhhggg (59.127.241.119), 03/31/2015 23:59:46
推 kine01: 一般理性第三人應該都能遇見闖紅燈有很高的機率發生事故, 04/01 00:17
→ kine01: 甲開救護車是他的業務,那就應該要更小心才對。 04/01 00:17
推 PowerGG: 甲雖有優先路權,但是過路口應注意車况乃一般小心謹慎之 04/01 00:34
→ PowerGG: 人所能注意,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 04/01 00:34
→ Afun2009: 可能在考客觀歸責因果關係,建議翻書確認看看。 04/01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