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1174 (罐頭)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224
時間Mon Apr 6 15:05:56 2015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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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在書上看到
假如某甲在某乙的店買東西,清償地約定為甲家
結果隔天早上甲臨時請乙把東西改送到丙家
貨運公司A在運送的途中不小心車禍,物品全毀
書上寫此時因為他地清償並非債務人的義務
所以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無民法224條的適用?
為什麼會這樣解釋啊?送到其他地方雖然不是債務人義務
但還是債之履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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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請參考民法373、374、375 04/06 15:11
→ chris1174: 回樓上 我知道374條。我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為什麼非 04/06 19:20
→ chris1174: 債務人的義務可以導出貨運公司變成不是履行輔助人? 04/06 19:21
→ a9301040: 我的認知是債各有特別規定,債總劣後適用,供參考 04/06 19:30
推 kevinppss: 原本依照224條,乙需要為A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但又 04/06 20:10
→ kevinppss: 因為約定他地清償,依照374條,乙交付標的物給A時,危 04/06 20:11
→ kevinppss: 險負擔就移轉給甲了。表示甲自此需要為標的物在途中的 04/06 20:12
→ kevinppss: 危險負責,乙也因此免責。 04/06 20:13
推 kevinppss: 書上寫的『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的意思應該 04/06 20:18
→ kevinppss: 就是乙不需要為貨運公司的故意過失負責,也就不適用224 04/0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