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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已登記)、B屋(未登記)為甲所有,乙無權占有超過15年, 甲請求乙返還A地、B屋,乙可否拒絕? A地部分乙不可拒絕是毫無疑問的, 我有所疑問的是B屋的部分, 教材中的答案是根據釋字164號, 甲可依土地所有權所生之妨害除去權請求乙返還B屋,乙不得拒絕。 但在網路上查到的答案,則是主張因B屋所有權未辦理登記,即受15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故甲不得訴請乙返還該屋之占有。 因為不同的看法,感到有點混亂,請板友們幫忙解釋或提供看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228.251.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639798.A.D04.html
aeolus86: 乙如果善意無過失,可主張770、772。 04/22 03:01
dog07221992: 釋字164號是講已登記不動產吧 B屋是未登記 04/22 09:19
yaevna:轉錄至看板 LAW 04/22 11:29
ptt0219: A地: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 04/22 13:07
ptt0219: B地:司法院院字第1833號解釋採肯定說,司法院釋字第164 04/22 13:09
ptt0219: 號解釋之鄭玉波及洪遜欽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採否定說。 04/22 13:09
ptt0219: 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 04/22 13:10
ptt0219: 消滅時效之適用。 無(更正) 04/22 13:11
ptt0219: 即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民法第 04/22 13:11
ptt0219: 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則有兩說。 04/22 13:12
a0189218: 此題沒說惡意抑或善意,寫題時就善意惡意分別論述,善 04/22 22:51
a0189218: 意主張770,惡意則無770適用。但770只是一種「請求」 04/22 22:51
a0189218: 登記之權利 04/22 22:51
ptt0219: 樓上,你完全誤解題目要考的是什麼? 04/22 23:14
ptt0219: 消滅時效規定在總則編,取得時效規定在物權編,這是不同 04/22 23:15
ptt0219: 的法律概念。 04/22 23:15
ptt0219: 如果乙已經時效取得所有權的話,甲根本就沒有所有物返還 04/22 23:17
ptt0219: 請求權。 04/22 23:17
vamyhun: 客服是跟我說5/10退費入帳,感覺跟領薪水一樣 04/23 16:10
dog07221992: 樓上你推錯了XDDDDD 04/23 16:32
shoukai: 原PO,我先釐清一下,請問一下,B屋是建在A地上嗎? 04/24 14:53
shoukai: 假如B屋是建在A地上,那麼會形成甲對乙雖可A地行使民法 04/24 14:55
shoukai: 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且因釋字107號解釋, 04/24 14:56
shoukai: 已登記不動產民法767第1項前段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04/24 14:57
shoukai: 因此乙不得拒絕返還A地。而B屋部份因未登記,其民法767 04/24 14:59
shoukai: 第1項前段的返還請求權仍適用民法第125年之15年消滅時效 04/24 15:00
shoukai: 是甲向乙主張返還B屋時,乙似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04/24 15:02
shoukai: 惟B屋需占用A地為基地,則乙可否主張其對B屋的時效利益 04/24 15:04
shoukai: 且因B屋須以A地為基地而繼續占有A地? 04/24 15:05
shoukai: 這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乙就B屋的時效利益不及於A地,所以 04/24 15:06
shoukai: 甲向乙主張返還A地時,不得以B屋需占用A地為由而拒絕返還 04/24 15:14
shoukai: 在這此情形下,實際的結果就是,乙需返還A地及B屋給甲。 04/24 15:16
shoukai: 我剛提到的那個實務見解是最高法院83年第7次民庭決議 04/24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