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題目時有點疑惑上來問問
我是上保成鄭闕的刑法
老師在課程中提到保證人地位為罪責問題(與法益侵害無關)
所以要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可是做李允呈的解題書卻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保證人地位
如某甲開車未關窗,行經廟會活動,有鞭炮丟入車內爆炸,
導致甲受驚嚇失控撞傷乙
這題就甲未關窗駕車之行為是否構成276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之部分
我的寫法跟李師解答一樣在構成要件討論,甲不具保證人地位
因甲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如果按照鄭闕的說法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該怎麼寫呢??
有點搞混了,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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