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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ylarry (黃小民)》之銘言: : 做題目時有點疑惑上來問問 : 我是上保成鄭闕的刑法 : 老師在課程中提到保證人地位為罪責問題(與法益侵害無關) : 所以要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可是做李允呈的解題書卻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保證人地位 : 如某甲開車未關窗,行經廟會活動,有鞭炮丟入車內爆炸, : 導致甲受驚嚇失控撞傷乙 : 這題就甲未關窗駕車之行為是否構成276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之部分 : 我的寫法跟李師解答一樣在構成要件討論,甲不具保證人地位 : 因甲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如果按照鄭闕的說法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該怎麼寫呢?? : 有點搞混了,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危險前行為不含中性之行為(違反一定社會規定) 甲開車未關窗戶無違反一定社會規定,不構成危險前行為。 另外,該題甲受到驚嚇失控撞傷乙,難謂有傷害之行為, 正犯應該是丟鞭炮的人(間接正犯),甲只是被利用之人(工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05.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140201.A.BAB.html
boylarry: 我的問題是保證人地位之有無是放在構成要件層次或罪責層 04/27 21:25
boylarry: 次討論? 04/27 21:25
adsl18858: 我也是上鄭的,但沒印象他這樣說 04/27 21:43
PowerGG: 間接正犯???甲具有犯罪支配地位嗎??明顯是過失吧... 04/27 21:45
bofay: 保證人地位是在構成要見討論阿 你可以看294條後段 04/27 21:52
bofay: 另外 甲之行為非刑法上行為 未關窗也無製造任何不允許風險 04/27 21:54
boylarry: 回a大,我是104年函授,在19堂上半堂01:11:00處之後 04/27 22:09
boylarry: 老師原文:(兒子溺水案件)既然保証人地位是期待可能 04/27 22:12
boylarry: 性的問題,保證人身分是罪責身分,在檢驗這個要件時請擺 04/27 22:12
boylarry: 對位置,擺到罪責再寫 04/27 22:12
bofay: 保證人地位在罪責檢討= =? 04/27 22:37
boylarry: 後來google到這篇文章,鄭師可能是採黃榮堅之見解,跟通 04/27 22:46
boylarry: 說不同 04/27 22:46
boylarry: /91 04/27 22:46
boylarry: 縮網址:http://ppt.cc/cWqg 04/27 22:47
boylarry: ....縮網址壞了 04/27 22:47
fetish9: 怪怪的,不是間接正犯吧。 丟鞭炮的人主觀上沒有故意吧,也 04/28 00:10
fetish9: 沒有想利用甲的意思 04/28 00:10
bofay: 也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過失犯無法控制 04/28 00:22
m3bk: 我也覺得怪怪的 間接正犯要對犯罪流程具備優勢主導地位 04/28 22:13
m3bk: 認知優越性 丟鞭炮 如果能這樣 丟的人大概是半仙之類的了XD 04/28 22:14
deviLINside: 丟鞭炮的人有不確定故意啊 傷害 公共危險等 04/29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