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e820137 (紅茶拿鐵)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考題] 103普考行政法
時間Tue Apr 28 21:07:08 2015
※ 引述《blackmaple (吸引力法則)》之銘言:
: (A)住在臺北市的甲,於某年 1 月 26 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書,
: 如擬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末 日為:
: (A)2 月 25 日
: (B)2 月 26 日
: (C)3 月 25 日
: (D)3 月 26 日
: 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是B呢?
: 訴願需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
: 所以26日收到,27日起算
: 依行程法48條第3項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 為什麼不是相當日的前一日,也就是26日?
: 謝謝回覆^^
另外有一題100年書記官題目如下
設籍高雄市鳳山區之市民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
臺幣六萬元,處分書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送達甲之住處,由甲親自簽收
。但甲認為該處分太重,有違比例原則,擬依法提起訴願。請問:甲依法最慢應於民國
100 年幾月幾日以前提起,始為合法?
于亮老師在題庫中寫出 應於100/8/13提起訴願 理由為
依訴願法第17條規定,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21條第2項本文則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據此,甲提出訴願之法定期間為7/14,非以7月之始日起算,故應以與最後之月(8月)
與起算日(7/14)相當日之前一日,即8/13為期間之末日。
綜上所述,甲至遲應於100/8/13提起訴願,始屬適法。
這兩題問的考點相同,但算法卻不同。
還請各位協助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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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vonneann: 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次日起30日為之,30日不等同於 04/28 22:05
→ evonneann: 一個月喔 04/28 22:05
推 sssn1: 訴願不就送達隔天算30天嗎 8/2最後一天 04/28 22:28
→ sssn1: 8/12 04/28 22:29
推 kk2025: 同樓上,掰手指算一算比較準。 04/28 22:51
→ bofay: 手指咖安心xD 04/28 23:11
→ hee820137: 因為跟朋友討論~她說印象中~老師上課有說法律上一個月 04/29 09:59
→ hee820137: 以30天計算 但這樣立法分30日跟一個月似乎就沒有意義了 04/29 09:59
→ hee820137: ? 04/29 09:59
→ evonneann: 那可能只是老師的"評價",遇到日數的還是掰手指比較好~ 04/29 12:47
→ hee820137: 感溫~相信手指!!! 04/30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