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fp (異鄉客)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法學緒論問題
時間Wed May 6 22:30:00 2015
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這題的(A)我是用民法323條下去解。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再來,(B)(C)(D)選項應該是參考民法321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
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
充之債務。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答案是D。
但是從法條,我看不太出來,答案為何是D耶!
有人可以幫我指正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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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面對黑暗,只怕心中沒有陽光。
只要我用心堅持,遲早有上榜的一天~~~
迎向四等一般民政之路,勇敢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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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terday4: 契約自由 05/06 23:02
→ vfp: 不懂。 05/06 23:06
推 Zyth: 27上3270判例參照。不解釋 05/06 23:15
→ Zyth: 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 05/06 23:16
→ Zyth: 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05/06 23:16
→ finland0525: 講白話點,你欠別人錢但還不出來,只要你跟他橋好就 05/06 23:18
→ finland0525: 好了 05/06 23:18
→ vfp: 謝謝! 05/06 23:21
推 m31566: 清償的抵充順序是:(1)約定抵充,沒有約定則(2)清償人可指 05/09 15:19
→ m31566: 定抵充,如清償人沒有指定則(3)依法定抵充,即民法322及 05/09 15:20
→ m31566: 323條處理。 05/09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