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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刑法上小問題 近幾年的智慧型手機照常理跟通念來說應該可以歸類為小型電腦。 但是近年來沒有解釋也沒有判例說智慧型手機可以歸類電腦! 而且刑法又禁止類推適用,所以如果遇到這個問題該怎麼寫會比較好? 小型電腦(I5S排版請見諒)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78.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1518880.A.DB6.html
cesarezhang: 補:法條上說的相關設備如果可以適用 ,那又該如何帶 05/13 20:13
cesarezhang: 入? 05/13 20:13
screwer5566: 我覺得不是類推適用,它本質就是電腦,應可直接適用 05/13 21:44
screwer5566: (一)智慧手機本質上為電腦 (二)引出妨礙電腦使用罪 05/13 21:45
screwer5566: (三)系爭行為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 (四)結論:成罪 05/13 21:46
screwer5566: →→我的觀察啦XDDDDDDDD 05/13 21:46
lzainside: 刑法修正過電腦相關設備都適用,包括手機,pda,以及 05/17 19:00
lzainside: 延伸的其他產品,像智慧穿戴裝置也是 05/17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