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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之銘言: : 有關於遺棄罪既遂的認定標準 : 學說實務見解皆無定論 : 皆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的認定 : 29年上字第3777號的判例是採具體危險犯 : 若負有此項義務 : 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 : 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 但是在 : 99台上3048 的判例中做出免責條件限縮的實務見解 : 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 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 : 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 : 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即難謂 : 無危險。 假設甲乙對A有義務 丙對A無義務 以上文字的"該義務人"為甲 "其他義務人"為乙 "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為丙 什麼時候可以免責? 甲遺棄A 但是乙會保護A 所以甲免責 這是前段要講的 後段講的是 甲遺棄A 但此時丙保護A 甲還是不免則 因為丙無義務 所以A之後有可能危險 從法理上來看 因為丙無義務 所以丙之後遺棄A也無罪 從法益上來看 最後會變成沒有人保護A 只好要求甲要保護A 似乎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 如果A被遺棄 誰要負責? 最後一個遺棄他的義務人 以上淺見 請不吝指教 : 我不懂得點是在於 : 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 :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 前面一句話"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 : 或保護者為限" : 都這樣講了 : 不就是說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有其他義務人在履行義務中就不構成遺棄罪了嗎? : 怎又會扯到履行義務中的義務人一旦不履行義務,無自救力之人就有危險?? : 實在是看不大那兩句話的重點在哪啊?感覺前後矛盾啊 :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3.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1707163.A.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