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veifbi: 愚見認為:業務實務上採事實業務說,意即基於個人生活 05/21 00:39
→ loveifbi: 社會上地位而反覆繼續實施的行為皆可屬之;此外,竊取 05/21 00:39
→ loveifbi: 的要件為:未經同意、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案例中 05/21 00:39
→ loveifbi: 持有關係係已脫離,個人淺見,不啻指教 05/21 00:39
推 kazamishu: 個人認為贈品既為店員持有,不成立竊盜 05/21 00:56
推 Zyth: 若在小型或中型店,該店員破壞店主對於該物之持有,似論以 05/21 01:07
→ Zyth: 竊盜為當。 05/21 01:07
推 kazamishu: 贈品為店員因業務上關係持有之物,客人若不要贈品,則 05/21 01:12
→ kazamishu: 贈品應仍屬公司之所有,幹走贈品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 05/21 01:12
→ kazamishu: 行為 05/21 01:12
推 ca09082001: 點數部分,客人放棄所有權,則點數為無主物 05/21 01:29
→ ca09082001: 是這樣看嗎? 05/21 01:30
推 lomi: 客人忘了拿點數且該物亦非客人所買,尚未建立持有關係,不可 05/21 03:28
→ lomi: 能是竊盜。該物尚屬於公司,是以業務侵占較可採 05/21 03:28
推 qoomii: 可是為什麼客人不要的就還是店家的?既然該我的東西,我 05/21 06:50
→ qoomii: 不要了,不是無主物?我可能只是懶得拿到再丟或送人,則若 05/21 06:50
→ qoomii: 我有隨店員處理的意思,店員還成立犯罪? 05/21 06:50
推 lomi: 新聞沒有說,是客人不要,還是客人忘記, 05/21 07:21
推 lomi: 不過侵害的法益太輕微,大概在檢查官那邊就被檔下,或者依72 05/21 07:39
→ lomi: 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05/21 07:39
推 higashi1107: 無罪 05/21 08:10
推 Zyth: 題意要更精確,若只是單純說不需要,其物仍在店主持有;若顧 05/21 08:28
→ Zyth: 客表示將其物給予店員,當然無罪。 05/21 08:28
→ Zyth: 類似的小型中型店員系列,李允呈師的刑法分則班內書課本是 05/21 08:29
→ Zyth: 解竊盜,參考一下,謝謝 05/21 08:29
推 Zyth: 客人不要了,不代表店員可以隨便處理吧,如同店員拿吸管給你 05/21 08:34
→ Zyth: ,你說不要,這吸管就變成不是店家的嗎? 05/21 08:34
→ a9301040: 無可罰違法性 05/21 09:59
推 iamin1q84: 就算客人忘記拿 所有權也非公司的吧 05/21 12:48
※ 編輯: gruousconin (123.241.174.56), 05/21/2015 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