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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tetsai (yite)》之銘言: : 純粹討論行政法的問題,不討論政治 : 想請問一下,剛看新聞說台北市政府要遠雄停工,而遠雄說要提假處分 : 我想問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處分嗎? : 那如果遠雄對這個處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 : 然後因處分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再用訴願法的93條的停止執行? : 因為我看新聞說遠雄提假處分所以有點疑問 : 如果後續訴願遭駁回後是否就是打行政訴訟第4條的撤銷訴訟?來撤銷這個行政處分? : 那如果是打撤銷訴訟要先停止處分執行的話 : 不是要用116條的停止執行? : 怎麼會是用假處分? : 假處分不是用在打課予義務訴訟嗎?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首先,北市府和遠雄間應是依行政契約 所建立地位對等的法律上關係 故遠雄今天若違反契約義務(工程安全) 北市府不得以下命處分命其履行 此時有兩種狀況: 1.無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提給付訴訟—>勝訴後,強制執行 2.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行程148 看新聞好像北市府沒有上法院提給付訴訟 所以我猜應該是2. 那就是依行程148-3準用行訴法305的強制執行 而不是行政執行的間接或直接強制 故遠雄用行訴298的假處分保全 讓自己得以繼續施工 以上拙見,有誤煩請指正。 Ps:其實我比較想問為什麼北市府不以遠雄違約為由 依行程149準用民法227+359直接解約呢?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41.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173263.A.4FD.html ※ 編輯: Ivogore (101.15.241.101), 05/21/2015 09:55:23
a9301040: 你的理解有誤,「給付」才有自願接受執行的適用 05/21 10:01
a9301040: 停工不是給付,不能這樣弄 05/21 10:02
a9301040: BOT還有別的規定要適用(促參法),通常契約有仲裁條款 05/21 10:03
Ivogore: 我應該是理解成「給付」=「義務」了,謝謝 05/21 10:06
h791033: http://imgur.com/17efSHV 05/21 10:09
a9301040: 這種自願的接受執行的通常是金錢 05/21 10:10
h791033: 早上的蘋果日報 05/21 10:11
Ivogore: 但行政契約本身不是得作為請求權基礎嗎?請求履行的權利 05/21 10:12
yitetsai: 所以我一開始的疑問是對的嗎?應該是用停止執行而不是 05/21 10:24
yitetsai: 假處分? 05/21 10:24
fany0526: 蘋果的律師已經說清楚了 所以應該是遠雄本身自己說錯 05/21 10:47
b54102: 請求停止執行就不能聲請假處分了 可以注意一下 05/21 13:08
SuperEmilio: 北市府沒說依契約要求停工 而是依法律要求停工 05/21 13:26
SuperEmilio: 若依法律 就是說遠雄違背法令 所以沒有所謂仲裁 05/21 13:28
ynnuh: 20&mp=100001 05/21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