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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犯330加重強盜罪後 又過失致人於死 這樣要怎麼論甲的罪呢? 法條要怎麼適用?標題要怎麼下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36.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274265.A.949.html
gruousconin: 過失致死不再強盜罪的加重情形中,所以應該是兩行為侵 05/22 14:09
gruousconin: 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05/22 14:10
mann13: 同樓上 兩罪無法想像競合 05/22 17:19
lucifertn: 加重結果犯必定為過失,主觀上能預見會跑到間接故意的 05/22 21:59
lucifertn: 範圍,那會變成刑法最大獎的332第一項,中者立斃。 05/22 22:01
lucifertn: 91台上50例可供參照。 05/22 22:01
lucifertn: 上面那是中毒的台詞,不要誤解為唯一死刑啊,不然刑法 05/22 22:04
lucifertn: 真的白念了。 05/22 22:04
lucifertn: 但你這是後行為所致,所以不是加重結果犯,結論是我只 05/22 22:06
lucifertn: 是想說你需要改標題。再廢話會被打,撤。 05/22 22:08
deviLINside: 甲成立加重強盜致死。。。。? 05/23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