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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小弟今天寫到一題刑法題目,約略描述如下: 甲為公務員,乙為其妻,丙為行賄於甲聯絡其妻,乙好錢財而甲端正不阿,便知會甲有人 將交付金錢而未說明原委,問甲乙之罪責 --- 我主要的問題是,乙能否透過間接正犯擬制取得公務員身分? 因為看了幾本教科書答案不是很清楚,請高手略微協助解惑,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0.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895263.A.330.html
y254769513: 公務員之配偶,並不具備公務員資格,卻藉此關係05/29 18:32
y254769513: 犯貪污瀆職之罪,雖不能論以貪污瀆職罪之正犯05/29 18:32
bofay: 間接正犯是如同利用他人做為自己的工具 並以自己完成犯罪05/29 18:32
y254769513: 但仍能論以共犯,得減輕其刑 即為不純正身份犯05/29 18:32
bofay: 如行為人本身並無此身分 則無由成立間接正犯05/29 18:33
y254769513: 乙應為不純正身份犯之間接正犯,甲以共犯論05/29 18:34
兩位大大是不是剛好分別是通說和實務的區別? ※ 編輯: TankZ (61.224.0.107), 05/29/2015 18:35:20
Crazyloveyou: 阿扁與阿珍?05/29 18:59
kilai0: 甲沒有犯意,應該是不成立犯罪吧05/29 19:19
沒錯,但關鍵考點應該是乙能擬制否取得不法身分,我疑問是在這邊 ※ 編輯: TankZ (36.234.20.74), 05/29/2015 19:22:53
tin989: 如果依實務說法,乙依?31第一項為擬制的共同正犯05/29 20:15
tin989: 因為照第31條字面,無特定關係之人,仍以「正犯」或共犯05/29 20:17
tin989: 論05/29 20:17
tin989: 可以參照司法院院字第785號解釋05/29 20:19
謝謝大大,因為我課本也是用這個實務見解,只是一起寫題目的朋友課本用通說,但也沒 很清楚的通說內容就讓我很困擾,但看起來採785這個實務見解用第31條1項應該不會錯了 !謝謝 ※ 編輯: TankZ (223.137.162.167), 05/29/2015 20:24:18
l616: 實務透過第31條第1項之法理擬制乙具前提身分而成立間接正犯 05/29 20:24
l616: 通說無身分非正犯討論共犯,但不存在正犯不法,乙亦不成立共 05/29 20:40
l616: 犯 05/29 20:40
了解,所以就是限制從屬性的概念嗎?謝謝你 ※ 編輯: TankZ (61.224.0.107), 05/29/2015 20:47:01
haha777: http://tinyurl.com/oua3k7x <=相關訊息 並非解答05/29 23:16
haha777: 乙非公務員,意圖為自己所有,以詐術使丙交付古董,觸犯05/29 23:18
haha777: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考試寫這麼簡潔 分數高05/29 23:18
haha777: 嗎?? 05/29 23:18
DoughtyArIAn: 實務:31I之法理擬乙成立間接正犯 05/29 23:19
DoughtyArIAn: 學說回歸身分犯的討論,不具身分犯的乙無法成立正犯05/29 23:19
DoughtyArIAn: 只能討論共犯,但本案沒有正犯所以乙不成立犯罪05/29 23:20
謝謝大家,觀念大致懂了;簡言之,實務按刑法第31條1項可透過間接正犯擬制取得正犯 身份;然通說回歸論正犯是否成罪,若成立可論共犯。 若整理有誤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 編輯: TankZ (111.82.122.151), 05/29/2015 23:46:55
klcivs30210: 有推有上~還在想怎麼沒消沒息 05/30 23:28
acdc2260: 甲有做什麼動作嗎 有做才有可罰性 應該算贈與吧哈哈 05/31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