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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釋字第583號解釋針對公務員考績法 專案考績免職之行使期間 認為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 但現在懲戒法修正後有三種行使期間 應該類推適用哪個行使期間呢? 1.休職:10年 2.減少退休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5年 3.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退休金:無行使期間-->依解釋意旨 應該不會是這個? 感謝各位~~ (背不完啊~~~Q_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3239385.A.5C7.html
dan85175: 不是還沒施行嗎!? 06/02 18:45
beata: 還沒施行不代表不會考啊~~~ 06/02 18:49
smoeded: 還沒實施 應該就適用現行法吧 06/02 20:40
ci3964: 同樓上,若是考績免職就先寫舊法吧,然後可以提一下目前新 06/02 22:37
ci3964: 法尚未施行,仍依現行法類推10年XD 06/02 22:37
beata: 感謝! 06/02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