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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仍然可以認定是否構成單一犯罪事實,而且可以和二審法院作不同的認定。 請問,這有沒有違背第三審法院作為事後審法院的特性? 這是因為§394I但書的適用嗎? §394I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6.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291318.A.6C4.html
stonecold25: 單一性是涉及到379第12款阿 06/14 23:43
stonecold25: 當然可以上訴三審 06/14 23:43
stonecold25: 391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06/14 23:45
stonecold25: 打錯 393 06/14 23:46
deviLINside: 世界上有存在能限制最高法院的法律麼 06/15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