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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了一下補習班解的 覺得蠻妙的 網址如下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50614163718-OV0.pdf 題目大概是說,甲乙兩個都是刑警,但是彼此有嫌隙 一天,兩人奉命去抓毒販丙(丙隨身攜帶槍械) 兩人於是就去抓丙 乙腳程快較早接近丙,丙於是開兩槍,把乙打成重傷 但是當丙還在掏槍的時候 甲就已經舉槍瞄準丙惹 但是甲想利用丙把與他素有嫌隙的乙幹掉 在丙開兩槍幹掉以之後,甲也順勢把丙幹掉 我覺得蠻像無間道的劇情XD 這題其實就兩個爭點(題目還明寫,老師真佛心) 第一個是乙的重傷甲要不要負責? 第二個是甲幹掉丙算不算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補習班的擬答是認為防衛過當 (他認為可以攻擊丙非重要部分) 這邊我是覺得值得商榷啦 這涉及到強度型防衛過當認定的問題 也就是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的擇定標準為何? 該擬答如果預設了甲是神槍手,可以任意擇定目標百發百中 那或許可以說是防衛過當 因為這種預設 射擊非致死部位才是最小侵害 但題目沒有明寫甲是神槍手 那麼就要回歸一般人的標準 如果打非致死部位會不會增加防衛者生命法益的風險? 如果肯定的話,一般會認為防衛者沒有必要承受這種風險 所以最小侵害的手段還是擊斃他的行為 如果採這樣的見解,那就毫無懸念的成立正當防衛 (雖然甲很可惡,但那是動機問題,不應該動搖刑法對行為的評價) 第二個爭點(乙的重傷甲要不要負責?) 其實才是我主要想要問大家的 擬答是用不作為幫助解(不作為幫助重傷跟不作為幫助殺人未遂) 大家覺得用幫助解合理嗎?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46.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299764.A.959.html ※ 編輯: dswen (1.169.146.133), 06/15/2015 00:38:22
Xabi: 可是甲主觀上沒有防衛乙意思 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嗎? 06/15 00:41
甲的確沒有防衛他人(乙)的意思 但是應該有防衛自己的意思,所以有防衛意識 否則丙下個目標就是甲了
chiungchen: 職務上之行為 ,是不是有些人不適用正當防衛。 06/15 00:51
你說的是在一些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吧 例如鐵達尼號的船長,在知道船會沉的時候他不能率先逃跑 因為他是船長有特別的義務~ 但是這與本題 毫無關係
deviLINside: 不作為間接正犯嚕。。 06/15 01:12
Xabi: 可是依題意客觀上甲也沒有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 06/15 01:16
這就要看你對正當防衛"現在性"的定義了 按照有力說法(防衛可能說或預備的最後階段),這題會傾向認為具有現在性 為什麼? 如果把現在性限縮成攻擊人已"著手" 會使得防衛人反而還要抓正確的時點防衛,才能成立正當防衛,相當不合理 著名的德國平底鍋案 可以參照 另外,"不作為間接正犯",按照德派支配理論的想法 基本上是適用於作為犯的 當然有學者主張可以擴張適用於不作為犯 (印象中幾個日本學者也主張類似見解) 但這樣真的合理嗎0rz
deviLINside: 刑法推論,都是可以的,沒有甚麼不可以。。 06/15 01:33
deviLINside: 只有刑法第一章那些推論,才禁止。 06/15 01:34
deviLINside: 你認為不可以,這題你要怎麼寫, 06/15 01:35
cougars: 我覺得幫助很合理耶 06/15 01:58
xerady: 個人也覺得支配力有到間接正犯的程度了 06/15 02:29
我的臆測啦 擬答作者的邏輯應該是,對乙的重傷,整個犯罪流程的A咖是開槍的丙 而甲的不作為只是參與次要的部分,所以只是幫助 但是決定不作為犯是共犯還是正犯的標準究竟是什麼呢? 套用支配的想法,在不作為的情形,怎樣才算支配呢? 本題這樣不算支配嗎? 不過不作為犯用支配的想法是很有問題的 有興趣的可以翻相關文獻
Pours: 平底鍋案是討論「至少一下」是否可歸責(加速死亡)的問題 06/15 08:21
不懂你的描述 平底鍋案,基本上我理解的平底鍋案是在處理"現在性的問題"
Pours: 還有,在丙「掏槍的時點」甲有機會制止而不制止,是開啟風 06/15 08:24
Pours: 險,是「作為」 06/15 08:24
你的說法,在作為與不作為分類上,應該傾向採取風險說(這也的確是流行說法) 按風險說,強調製造風險的行為都是作為 如果貫徹想法的話 所以所有的危險前行為保證人類型,都是作為 蓋,這種類型都在前行為製造了風險,所以都是作為 否則會過度評價、重複制裁 (這種說法在國內算是少數說) 但是本題,就算按風險說能說是製造風險的作為嗎? 你的論述是"甲有機會制止而不制止"是"開啟風險的作為" 如果命題為真的話,所有的不作為都會是作為 例如父母不對未成年小孩救助也是開啟風險的作為? 所以,按風險說,應該也不會這樣認定 開啟對乙生命風險的是丙 甲並沒有開啟風險的行為,所以不會是作為 ※ 編輯: dswen (118.167.7.213), 06/15/2015 10:49:32
ffdagger: 甲對丙 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若合該條例規定的效果 06/15 10:59
ffdagger: 是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性,由於甲對丙使用槍械雖符第4條 06/15 10:59
ffdagger: 之要件,但無法通過第6條之比例原則(顯然非最小侵害), 06/15 10:59
ffdagger: 故不符而無法阻卻違法。有責性部份,若甲認為自己是依法 06/15 10:59
ffdagger: 使用槍械,則相當於誤想正當防衛之誤想依法令行為,依通 06/15 10:59
ffdagger: 說採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阻卻故意殺人之罪責而論以 06/15 10:59
ffdagger: 過世致死,又甲在業務上行為,最終對丙成立業務過失致 06/15 10:59
ffdagger: 死罪 06/15 10:59
ffdagger: 桃園地院 103,矚訴,19 我手邊存著這個案例,我認為現行 06/15 11:03
ffdagger: 實務法院對於警察用槍審查十分嚴苛 06/15 11:03
Ivogore: 警察是專業人士應從嚴審查 06/15 11:26
其實司法實務對正當防衛必要性的認定都很嚴苛,不只是警察
Xabi: 平底鍋案依照李允呈老師的解題書上是"持續性的危險" 06/15 11:30
Xabi: 而不是現在之侵害與未來之侵害的界限 又持續性之危險是否屬 06/15 11:32
Xabi: 現在之侵害 通說及實務是採否定說的 李師的解題書有參考看看 06/15 11:33
平底鍋案,例子是德國某家庭,父親有ABC3子 一天酒後,父親先虐殺了AB二人,C在父親尚未回頭面向自己之際 先用平底鍋打父親的頭,導致父親死亡 由於父親還沒有對C真的動手,這樣算不算正當防衛? 所膠著的正是現在性(現在與未來的界線問題) 至於持續性的危險概念,應該是指某學者想用這個概念極度擴張(前置)現在性的時點 想要處理的是家暴案件(問題還是現在性阿0rz) 例如大名鼎鼎的<鄧如雯殺夫案>(長期家暴,妻終於受不了把在熟睡的夫幹掉) 該學者的見解不被通說接受,那是因為用持續性危險將太過前置了 要知道正當防衛機制效力相當強大 應該要在極為例外的場合才能適用 關於正當防衛,有興趣可以看中研院法學期刊16期的一篇文章 這篇論述相當詳盡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22214141.pdf
ffdagger: 很多法官大人以為子彈射破輪胎 車子就不會跑了,真的覺 06/15 11:55
ffdagger: 得無奈。簡直就像在告誡警察說"啊你就給他跑就好了誰叫 06/15 11:55
ffdagger: 你開槍" 06/15 11:55
Pours: 甲自行阻斷救助乙的機會,是開啟另外一個風險,是作為;若 06/15 11:57
Pours: 以少數說來講,既存風險未排除,是不作為。 06/15 11:57
按你的說法,那應該全部的不作為都是開啟風險的作為 ※ 編輯: dswen (118.167.7.213), 06/15/2015 12:28:46
s213092921: 跟間接正犯沒有甚麼關係吧?甲有對丙施以強暴或詐欺嗎 06/15 14:06
s213092921: ? 06/15 14:06
s213092921: 關於乙的重傷,甲應該是不作為的殺人未遂吧?這是在考 06/15 14:16
s213092921: 不作為犯係正犯或共犯的概念吧 06/15 14:16
ddt73930: 這題我覺得不作為幫助合理一點 也比較好寫 寫不作為間 06/15 14:35
ddt73930: 接正犯感覺又難寫又難論述的好 06/15 14:35
s213092921: 甲是不作為的直接正犯 06/15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