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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乙託辭 不反還房屋,甲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 由請求返還租賃物,乙信以為真同意返 還房屋。乙返還房屋後,發現甲未自住 ,而將房屋出租他人。試問乙對甲是否 有權利可以主張? 二、甲積欠乙100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民國74年12月1日本息均未清償。乙於民國90年1月5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 息,甲為時效抗辯。乙主張其仍得就甲 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 利息金為請求,是否有理由? 第一題有想到148誠實信用跟92詐欺, 但乙應該沒有主張的權利吧? 第二題本金用ꜱ25,利息用ꜱ26,就 卡住了… 拜託高手解答@@ 感激不盡!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09.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992138.A.DF3.html
luckysorrel: 第二題google有答案 06/23 01:08
duck00: 發現了!謝謝樓上~~ 06/23 01:20
luckysorrel: 第一題,租賃契約附期限,期限屆至,失其效力(102) 06/23 01:34
duck00: 那這樣是甲對乙主張吧? 06/23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