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ck00 (你牙痛了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104三等退除役民總
時間Tue Jun 23 00:55:36 2015
一、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乙託辭
不反還房屋,甲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
由請求返還租賃物,乙信以為真同意返
還房屋。乙返還房屋後,發現甲未自住
,而將房屋出租他人。試問乙對甲是否
有權利可以主張?
二、甲積欠乙100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民國74年12月1日本息均未清償。乙於民國90年1月5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
息,甲為時效抗辯。乙主張其仍得就甲
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
利息金為請求,是否有理由?
第一題有想到148誠實信用跟92詐欺,
但乙應該沒有主張的權利吧?
第二題本金用ꜱ25,利息用ꜱ26,就
卡住了…
拜託高手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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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uckysorrel: 第二題google有答案 06/23 01:08
→ duck00: 發現了!謝謝樓上~~ 06/23 01:20
推 luckysorrel: 第一題,租賃契約附期限,期限屆至,失其效力(102) 06/23 01:34
→ duck00: 那這樣是甲對乙主張吧? 06/23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