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ykle: 高等法院並不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06/23 23:01
推 jaykle: 適用簡易判決案件只得到高等行政法院 06/23 23:03
→ jaykle: 2.有關公務員身分、考績、俸級仍得提行政訴訟 06/23 23:05
推 jaykle: 3.行政訴訟 06/23 23:08
推 confident: 1.行政訴訟目前為3級2審制,並區分簡易程序、通常程序 06/23 23:18
→ confident: 簡易案件以地院行訴庭為第1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2審 06/23 23:20
→ confident: 通常案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1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3審 06/23 23:21
→ confident: 更正*2 06/23 23:22
→ confident: 2.J382是關於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 06/23 23:28
→ confident: 3.社維法本質是公法性質,但救濟是歸地院(社維法36條) 06/24 00:00
→ confident: 額外補充一下,原PO法律文字敘述有些不是很精確。 06/24 00:02
→ confident: 我國採<司法二元制>下,民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06/24 00:05
→ confident: 公法案件原則上歸行政法院審理。(社維法即屬例外之一) 06/24 00:06
→ confident: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 06/24 00:09
→ confident: 行政法院:地院行訴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06/24 00:11
推 jaykle: 勘誤ㄧ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由地方法院審理 06/24 00:32
推 ZEALOTGO: 382早就被推翻了 詳情請看684 06/24 11:16
→ ChevyM: 中小學生還是適用382吧 06/24 13:09
推 mikeleelucky: 中小學仍採德國學者Ule的二分法學說(即J382) 06/24 23:20
→ mikeleelucky: 所以基於身分/管理關係的不同,來決定是否得以救濟 06/24 23:21
推 mikeleelucky: 而J684則恢復了大學生擁有行政爭訟之權利,排除了中 06/24 23:25
→ mikeleelucky: 小學生 06/24 23:25
推 nokia2009: 大學以下用382,大學以上用684 06/27 10:01